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治理大气污染,加快发展燃气汽车,保证安全有序地建设车用燃气加气站,现对我市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审批管理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车用燃气加气站,应当根据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总体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安全第一、布局合理、保证供气、方便加气的原则。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用燃气加气站,不论其规模大小,一律按基本建设称许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市计委申报立项。市计委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市市政管委、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三、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应符合交通、环保、技术监督、劳动、消防、公用等部门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法规要求。建设完成的车用燃气加气站需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公用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经营单位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之前,应取得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办理《燃气加气站运营许可证》。
五、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管理应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应参照汽油加油站有关建设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一
申报立项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报告;
2.向市市政管委申请建设的报告;
3.《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的报表》;
4.工程所需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以前曾经批准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拟建工程项目的说明方案;
6.加气站平面布置图;
7.1/2000或1/500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划出用地范围);
8.非土地所有方建设加气站的单位,需提供建设方与土地所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9.建设单位与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协议;
附件二
审批程序
1.社会建站由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公安局。由公安局汇总报市市政管委初审。
市政管委系统局、总公司的专用站由各局、总公司汇总报市政管委初审。
2.经初审,由市计委、市政管委、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共同审批。
第四部分: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运行资质标准(试行)
1、为加强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的经营管理,确保车用燃气的安全使用,促进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1999年第3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用燃气加气站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3、本标准所称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车用燃气的充气经营服务单位。
4、凡从事燃气加气站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1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4.2 4名以上有燃气、设备、经济等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4.3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并取得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岗位证书;
4.4 有必备的维修设备、工具、消防器材和检测仪器,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专用车辆;
4.5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燃气加气站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6有完善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管理制度及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
4.7 有完整的营业章程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5、从事燃气加气站的企业,应当建立车用液化气销售档案,定期向市市政管委报送相关报表。
6、本市燃气加气站企业运行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