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入驻煤层气还需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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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共有345亿美元用于清洁能源投资,其中非国有企业投资仅2亿美元。巨大的资金投入预示着未来非国有资金在国内清洁能源市场可观的增长潜力。  在煤层气的潜在市场,随着国家扶持力度的加大以及相关政策的逐步放开,国内外各种资本力量跃跃欲试。但是另一方面,许..

关键词:天然气 能源 煤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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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有345亿美元用于清洁能源投资,其中非国有企业投资仅2亿美元。巨大的资金投入预示着未来非国有资金在国内清洁能源市场可观的增长潜力。

  在煤层气的潜在市场,随着国家扶持力度的加大以及相关政策的逐步放开,国内外各种资本力量跃跃欲试。但是另一方面,许多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的煤层气政策心存疑虑,持币观望的投资者很多。

  那么,现行的煤层气产业对外投资政策是怎样的?国家都为煤层气产业投资者提供了哪些优惠政策?在当前我国煤层气产业步入快车道的今天,我国应该如何用好这部分投资力量为煤层气产业的未来发展服务?

  4月22日,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车长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在煤层气勘探开发对外合作历史上已累计签订了30多个合作项目,仍有20多个项目正在执行。”

  他指出,当前,国外各方面力量投资煤层气勘探开发总体呈积极踊跃态势。如果能够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这部分投资力量,一定会更有力于我国煤层气产业的快速发展。

  仅中联煤与中石油

  享有地面开发对外专营权

  一直以来,中联煤是我国唯一一家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煤层气企业。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简称《条例》)的决定》,将原《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2007年10月,商务部也在其文件中表明,将与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在中联煤之外再选择若干家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开展煤层气合作开采的试点工作。“但是据我了解,该试点企业的名单一直没有出来,同时国务院也没有出文指定其它公司的煤层气对外专营权。”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丘训利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说。

  2009年4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文批准将中联煤部分区块和资产有偿转让给中石油。国家安监总局煤炭信息研究院煤层气中心主任赵国泉对记者说:“由于分家之后中石油带走了不少对外合作的煤层气区块,这已经从操作层面打破了中联煤的独家煤层气对外专营权,相当于中石油也有了煤层气的对外专营权。”

  赵国泉同时指出,根据商资函【2007】第94号,对已取得采煤许可证的区块,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随的煤层气地面抽采和井下回收,煤炭采矿权人可以同国外投资者展开合作,不属于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的管理范围。“所以,煤炭企业也有与外资合作开发煤矿瓦斯的权力。”他说。

  在非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

  “大部分途径允许外商独资”

  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外方投资者的资质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丘训利对记者说:“《通知》要求外方投资者至少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拥有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有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以及良好的资信与充足的资金。这是以往没有的,至少没有明确在文件当中提出。”

  目前,外商投资煤层气的进入途径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煤层气液化压缩销售经营领域、与当地煤矿企业合作进行煤矿瓦斯治理、煤层气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领域、煤层气管道建设领域以及煤层气勘探开采设备制造等等。“除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外,我国对其它外商进入途径的管理并不太严格,大部分途径允许外商独资。”丘训利说。

  在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外商同中方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但是在实践中,外商通常与中方合作者签订PSC合同(产品分成合同)而不成立合资或合作的实体;在煤层气液化压缩销售经营领域,我国对外资还没有非常明确的限制,因此外资进入的方式形式多样。如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与山西沁水签订了《山西省沁水县煤层气液化开发项目协议书》、中联煤与香港联盛集团联合投资建设了山西潘河LNG项目,除此之外,山西港华煤层气有限公司也是一个从事煤层气液化生产的中外合资企业。

  “在煤矿瓦斯治理方面,据我了解,河南郑州的煌龙新能源开发公司以及新疆的艾若玖能煤层气及能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都是采取和当地煤矿权人合作治理煤矿瓦斯的途径进行的;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煤层气应属于节约能源的项目,是鼓励类投资项目。所以为煤层气勘探开发提供技术服务,在中国是可以的。单纯从规定上来看,既可以成立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丘训利说。

  在煤层气管道建设领域,当前,中外合资正在建设的端氏—晋城—博爱煤层气管道项目,其外方投资者为香港骏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煤层气对外合作

  “还需加大合作力度”

  车长波表示,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尚处于发展初期,如何有效吸引和借鉴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和经验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近年来资源型企业成长较快,加之煤层气具有天然气的同等属性而又没有准入限制,一度出现各种资金争相进入煤层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局面。如何正确引导和利用这部分投资力量,确保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同时,对外合作还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大合作力度。

  “对于大家关心的国家在近期是否批准新的有资格对外合作煤层气企业问题,这是一个十分慎重的决策,在这方面《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规定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但是要按照打破独家专营,吸引国外有经验、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煤层气开发,又避免多头对外的原则执行审批流程。”车长波说。

  车长波指出,首先要完善煤层气投入的准入机制,向全社会公开煤层气勘探开发投资指南,为国内外投资者搭建公开透明的准入平台;其次要鼓励煤层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合作,通过劳务服务、勘探和开发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煤层气勘探开发成功的公司和成熟的设备;还要学习借鉴国内外煤层气勘探开发成功的经验教训,理顺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之间的关系,尽快确立煤矿区“采煤采气一体化”的操作路径和要求,为国内外投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他说:“对外合作要注意吸引有实力的大公司,加强与信誉较好的公司合作;在有条件情况下尝试租赁、合资、技术服务及煤矿区等灵活的合作模式;也要严格监督管理,防止外国公司圈而不探、投机炒作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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