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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报道,“我们鼓励那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进入煤层气勘探开发”,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在《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发布仪式上表示。 随着《规划》的发布,资本对于煤层气的兴趣持续升温,而《规划》发布,更是确定了未来..
据报道,“我们鼓励那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进入煤层气勘探开发”,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在《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发布仪式上表示。 随着《规划》的发布,资本对于煤层气的兴趣持续升温,而《规划》发布,更是确定了未来5年中国煤层气勘探开发的“扩张”前景:年均增长将超过过去5年总和。 作为一种清洁能源,煤层气的开发在“十一五”期间从零起步,目前已经初步实现商业化、规模化,而政策层面的鼓励措施也将在《规划》发布后陆续出台,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但是由于煤层气的勘探开发投资额较大,同时也蕴含风险,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该领域的同时,魏鹏远也表达了对煤层气资源出现“跑马圈地”的担忧,“我们最担心的是那些没有实力的企业拿到资源,没有资金,长期不开发”。 因此,魏鹏远表示,下一步能源局将研究制定煤层气的开发合作条例,并制定煤层气相关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以确保煤层气规范地开发。 未来方向: 管道外送与就地利用并举 “我们提出了6项原则相结合。其中有一项坚持市场化,以政策扶持相结合这么一个相结合的原则。这条原则是什么概念?是总体上我们煤层气的开发既走市场化,又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界按照市场化原则来自行决策,投资开发煤层气”。魏鹏远表示。 我国煤层气资源是非常丰富的,预测资源量达到37万亿立方米,和我国的石油、天然气储量相当。煤层气预测的资源量很丰富,但探明地质储量仅是资源总量的0.74%,整个行业还处于刚刚起步,处于勘探开发阶段。 因此,《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新增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1万亿立方米,这一目标下,年均勘探量将达到过去5年的总和。 同时,《规划》提出,要“加强对外合作管理,吸引有实力的境外投资者参与煤层气风险勘探和试验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煤层气储配及长输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但这显然不是谁都可以分一块的蛋糕,魏鹏远表示,“除了国家投入,我们还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来进行勘探。煤层气勘探具有风险性,资源量预测的37万亿立方米在哪儿?大方向有,但是真正打下去,打着打不着也不确定,像打石油一样,这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所以,魏鹏远表示国家鼓励那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如目前获得中外合作专营权的中联煤层气公司、中石油(10.28,-0.05,-0.48%)、晋城煤业集团、河南煤层气公司等,中石油2011年在煤层气领域投资甚至高达几十个亿。 同时,他也指出未来煤层气利用的主要方向。地面煤层气,主要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今后,国家能源局将依据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统筹建设以区域性中压管道为主体的煤层气输送管网,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汽车燃料等,鼓励用于建材、冶金等工业燃料。并在沁水盆地、鄂尔多斯(13.91,0.14,1.02%)盆地东缘及豫北地区建设13条输气管道。 而煤矿瓦斯则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高浓度瓦斯力争全部利用,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争取到2015年,瓦斯利用量84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民用超过320万户,发电装机容量超过285万千瓦。 两大基地成开发重点 不过,魏鹏远也指出,当前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问题依然存在,目前只有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初步实现规模化。 魏鹏远介绍,2010年我国煤层气形成产能31亿立方米,产量15亿立方米。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2010年煤矿瓦斯抽采量75亿立方米,利用量23亿立方米,分别比2005年增长230%、300%。在利用方面,瓦斯利用范围也不断拓展,瓦斯民用89万户,瓦斯燃料汽车6000余辆,瓦斯发电装机容量75万千瓦。 按照《规划》,2015年,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达到3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16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14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285万千瓦,民用超过320万户。 因此,未来将重点开发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建成煤层气产业化基地。通过已有产区稳产增产,新建产区来增加储量、扩大产能,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实现产量快速增长。 沁水盆地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含煤面积2.4万平方千米,埋深2000米以浅煤层气资源量3.7万亿立方米,探明地质储量1834亿立方米,已建成产能25亿立方米。 目前,该地区已经初步形成勘探、开发、生产、输送、销售和利用等一体化产业基地。而“十二五”期间,这里还将建成寺河、潘河、成庄、潘庄、赵庄、大宁、郑庄、柿庄南等项目,新建马必、寿阳、和顺等项目。到2015年,这里将形成产能130亿立方米,产量104亿立方米。 另外一个基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地跨山西、陕西、内蒙古3省区,含煤面积2.5万平方千米,埋深1500米以浅煤层气资源量4.7万亿立方米,探明地质储量818亿立方米,已建成产能6亿立方米。 “十二五”期间,这里将建成柳林、韩城-合阳项目,加快建设三交、大宁-吉县、韩城-宜川、保德-河曲等项目,新建临兴、延川南等项目。到2015年,这里将形成产能57亿立方米,产量50亿立方米。 除了这两个重点基地,能源局还将开展安徽、河南、四川、贵州、甘肃、新疆等省区煤层气的开发。 加大投入,明确机制 在魏鹏远看来,当前对于煤层气开发的鼓励政策还不“给力”,“煤层气开发是刚刚起步,在这个产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单靠企业,完全靠市场化还不够,这个产业发展会很慢,我们要促进这个产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的煤层气补贴税收政策,每立方米煤层气财政部补贴0.2元,地方财政补贴0.1元。瓦斯发电上网电价则按照当地标杆电价上浮约0.25元,税收政策上,煤层气开采作业的相关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先征后退。 对此,魏鹏远认为还不够,他透露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同财政部协商,提高补贴至0.3元,好“让煤层气开发的企业能够尝到甜头,使煤层气这个产业发展起来”。 在勘探方面,《规划》则提出要“提高勘探投入最低标准,促进煤层气企业加大勘探投入。引导大型煤层气企业增加风险勘探专项资金,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增强发展能力”。 此外,《规划》还明确了此前一直处于争议中的体制问题,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炭远景开发区实行“先采气后采煤”,新设煤层气矿业权优先配置给有实力的企业。煤矿生产区(煤炭采矿权范围内)实行“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但未设置煤炭矿业权,根据煤炭建设规划5年内需要建设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保证煤炭开采需要。 对此,魏鹏远解释说,“基本概念是5年之内如果确定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煤炭开采的重点区域,这几年就以煤矿企业开采为主,煤层气企业就要服从于煤炭开采。如果说煤炭资源可能是10年,甚至20年才采到,是远景煤炭规划区域,就以煤层气开采为主。因为现在煤矿采不到,开发还没到那,如何先把气采出来,这样对将来煤矿的生产也有利,起码来说瓦斯浓度降下来了,煤矿更安全了”。 “下一步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把煤层气的开发合作条例单拿出来,专门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单纯是煤层气的开发条例,还有一些煤层气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我们的法律法规方面还需要完善,我们正在做这方面的事情,但还需要一个过程”。魏鹏远表示。 资料 煤层气产业扶持政策 (1)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按13%的税率征收,返还8个百分点。 (2)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勘探、开采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 (4)煤层气价格按市场经济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矿区使用费按陆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 (6)中联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等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自主决策权。 (7)国土资源部明确煤层气勘查登记实行一级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发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17号)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营"。 资料 煤层气相关税费政策 1.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1)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3)对煤层气专用设备的折旧、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地面和技术开发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 2.关税减免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2007年4月2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中央财政按0.2元/m3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 4.这些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从事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无论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都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入煤层气资源勘探开采领域。 (2)煤层气勘查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管理。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登记管理,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只能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油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3)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开采许可证。 (4)煤层气的对外合作由中联煤或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企业执行。 (5)煤层气与煤炭须综合勘察开发。 (6)国土资源部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煤层气勘查开采进行监督。 (7)国土资源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矿区使用费征收办法。煤层气开采的矿区使用费按陆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即:年度煤层气产量不超过10×108m3,免征矿区使用费;年度煤层气产量10×108m3-25×108m3,交纳1%的矿区使用费;年度煤层气产量25×108m3-50×108m3,交纳2%的矿区使用费;年度煤层气产量超过50×108m3,交纳3%的矿区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