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宁德2号机组的投运,我国已建成6个核电在运基地:秦山核电基地、大亚湾核电基地、田湾核电基地、宁德核电基地、红沿河核电基地、阳江核电基地。目前已有19台机组投运。红沿河2号机组也将投入商运。届时我国核电投运机组将突破20台,装机容量将达到1802万千瓦。届时所产生的放射性乏燃料的数量也将随之增加,这也将是我国核能发展道路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放射性废物治理工作的形势
政策法规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法规条例。颁布了《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明确了低中放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放废管理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发布了《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发布了《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与开发规划指南》。推动制定出台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废处置场监管工作:为积极推动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管理和选址规划工作,开展了西北处置场、北龙处置场运行许可证申请技术审查和综合检查,并获运行许可证,初步解决了历史遗留废物出路问题;开展了飞凤山低中放处置场建造许可证和广东粤北中低放处置场选址阶段的审查;促进了华东地区(浙江、福建)的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规划选址工作,并同时鼓励核电企业在核电选址过程中积极考虑处置场的选址建设。
历史遗留废物治理的监管:落实“三院两厂”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治理总体规划;开通了相关项目环境审批快速通道,为后续处理早期核活动遗留放射性废物打下了良好基础。
核技术利用废物治理的监管:废旧放射源得到了及时回收,一批老旧辐照装置完成了退役;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基本建成。
其他工作全面铺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化冶院等10余个单位有关设施的退役治理工作,开展了重点单位历史遗留问题辐射环境专项调查,初步完成了全国核基地与核设施污染调查与评价课题的顶层设计,促进了有关项目的规划环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有效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
落实放射性废物治理的举措​
加快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放射性废物治理政策研究。考虑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参考国际成熟经验,增设核废物监管机构;同时敦促发展部门在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时要参考监管部门的意见;加强立法,对部门职责与分工进行明确规定,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
加快完善法规体系。首先推动《核安全法》的尽快出台,其次,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尽快制定配套的法规导则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协同主管部门和主要企业处理好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加大经费投入。尽快设立废物处理处置基金,并在项目投资上跟发展投资相匹配,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理顺经费渠道,优化经费分配和管理,同时要重视放废治理科研投入,在“863”项目、“973”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国家自然基金等方面实施政策倾斜,使历史欠债尽快补上,并建立科研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下拨等流程。
加快理顺体制,提高效率。推动相关立法,梳理职能,解决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央企之间沟通顺畅,并使主管和监管的职责分离,从而确保设施核废物治理、退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根据放射性废物治理的难度与深度,加快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以工程和科研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有实践经验的人才。通过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通过待遇优势、事业优势等条件的建立吸引人才扎根废物治理领域。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放射性废物治理的管理政策,推动相关企业集团建立退役基金和核赔偿基金,设立第三方核责任险,推动建立高危放射源退役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尽快出台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章,确保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积极组织开展全国核基地环境放射性现状调查工作,摸清情况,提出治理方案,推动放射性污染治理。进一步推动我国中、低放废物处置场的选址和建设,做好运行处置场的监督管理。对推进缓慢的项目坚决进行整改。
加强与公众沟通。对废物处置场址附近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提供就业机会、提供财产保全措施等是获得场址批准的普遍做法。做好有效的技术评审,并充分利用丰富的现代传媒手段,提高沟通技巧,应当“先参与、后互动、再合作”,获得公众对治理工作的理解。
新老并重,防治结合。积极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开展历史遗留放射性污染治理,恢复和改善环境;按照新标准建设各类核设施,从源头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及时处理处置新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充分吸取福岛教训,重视对核事故下放射性废物紧急处理处置的对策与方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