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自2013年逐渐释放原油进口使用权信号后,政府首次出台了较为详尽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的申请条件。根据公告内容,该文件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未来或将有更多的地炼有望获得进口原油使用资质。
产业发展问题突出
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炼油产能约7亿吨,未经批准的产能规模达2亿吨左右。
一方面,经过多年发展,地炼市场不容忽视,但油源问题及违规新建或扩能导致地方炼厂原油供应问题突出,是地练市场主要问题所在。另一方面,我国炼油项目良莠不齐、两极分化现象较为严重,炼厂平均规模尚不及世界平均水平一半。
此外,虽然自2013年起,国家逐渐释放原油放开信号,但截至目前,原油进口资质和配额配合使用,实际需要央企炼厂的排产单,我国炼油产能过剩,国家推动的淘汰落后产能、提升油品质量缺乏严格的监管,过剩形势没有改观。
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下,炼油产能过剩进一步凸显驱使中国政府加快落实落后产能调整步伐。
文件可操作性强
从该文件第一部分来看,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炼能结构、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是国家放开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使用权的主要方向。
文件共列出7项基本条件,其中大部分条款对地炼来说实现可能性较大。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地方炼厂来说,此次文件中设置的基本条件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
安迅思燃料油分析师陆晓旭对记者表示,此前国家虽然出台过放开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的文件,例如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但多为传递信号,没有操作性的细则。此次文件写明炼厂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进口原油使用资质,也给出可操作性较好的细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此外,本次文件也对地炼可以获得的进口原油使用额度作出了较为清晰的量化指标,但并未对地炼的“出身”提出具体要求,陆晓旭表示,这意味着在2000年国家清理整顿地炼后建成的炼厂也将有申请资格。
或引发炼油企业并购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第四部分中提到“我委、能源局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生产、质量、安全、环保及能耗等方面专家进行核查和评估。核查评估时,申请企业自有落后生产装置须全部完成淘汰”,即炼厂必须在拥有一套200万吨/年以上常减压装置的基础上,还建有一套或者多套常减压,否则将不符合申请条件。数据显示,中国满足上述条件的地方炼厂数量在15-20家左右。
此外,因文件第五部分禁止获得进口资质的炼厂擅自对外销售原油,只得自行生产加工。若地炼仅有单套200万吨/年以上常减压,或者单套常减压装置均在200万吨/年以下,其在拆除落后产能装置后,既无法加工也无法出售。 “上述地炼想要获得进口原油的使用和进口资质,并购其他与自身条件能够进行互补的炼厂或许是比较好的办法。” 陆晓旭对记者说。
积极性有待观察
陆晓旭对记者表示,未来地炼进口原油的积极性还是未知数。“一方面,自2013年中化工获得1000万吨进口配额后,地炼原料市场出现骨牌效应,大量性价比较高的内贸原油资源流入地炼手中,如果把进口原油高昂的运输成本考虑在内,进口原油的炼油效益不如内贸原油。另一方面,地炼与主营炼厂不同,其计划性较弱、趋利性较强,而进口原油从采购到加工的周期较长,一旦原油起伏剧烈,炼厂可能面临长时间的亏损难以承受,地炼可能很难像中字头企业那样成规模并且持续地采购进口原油。”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的文件所放开的是原油进口使用权,并非原油进口权,所以地方炼厂在进口环节,仍需通过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珠海振戎等五家企业代理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