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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加强自治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相关规定,我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
为了加强自治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相关规定,我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自治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能源价格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向龙 联系电话:2830864 传真:2810902 邮箱:njchu@xjdrc.gov.cn 附件:自治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1月6日 附件: 自治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天然气短途管道是指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运营的从上游接气点至下游用户的天然气输送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天然气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管道运输价格是指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用户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当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输送气量。 (一)年度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1.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2.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1)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资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2)准许收益率。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确定。 3.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年度输送气量。年度输送气量原则上按照开展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实际输送气量确定。 第七条 对于新投运天然气管道(投运不满1个会计年度)制定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进行成本核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8%。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核算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明显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第九条 管道运输价格制定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管道运输企业经营的天然气短途管道投运后,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当通过所在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首次申请核定管道运输价格的企业,需提供项目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支撑性文件材料,项目核准文件应包含管道投资、设计输送能力、起止地点、长度等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制定和调整的管道运输价格水平,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企业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制定调整价格所需的收入、成本、项目核准等材料。及时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的平台向社会公布具体执行管道运输价格、上一年度管道运输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对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等情形,视情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从低核定成本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