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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30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燃气是现代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能源,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
3月30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是现代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能源,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1年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对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用气量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安全隐患问题比较突出,法规明显不适应当前燃气管理形势的需要。因此,尽快修订燃气条例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58条,严格燃气存放、配送、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细化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供气责任和安全用气服务保障责任,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责任,加强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筑牢全链条安全防线。此外,《条例》还在燃气使用、燃气费用、燃气价格管理、燃气供应质量等方面规定了便民惠民措施。 在燃气使用方面,《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智能计量表,并为缴费、充值等提供方便(第十六条);燃气器具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装、维修服务(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费用方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燃气管网更新改造中,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计量表后至燃具前,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新等人工服务成本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材料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 在燃气价格管理方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燃气供应质量方面,《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热值、成份、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燃气质量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