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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相关要求,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23年3..
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相关要求,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23年3月31日在长沙市组织召开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 据悉,这是时隔17个月,湖南省拟第二次修订天然气上下游价格。此前2021年,湖南省曾第一次举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条件来看。在2021年的时候,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2次,下调次数不限。 附2021年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召开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2021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点在长沙市现代凯莱大酒店组织召开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就定价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价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等有关规定,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经广泛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及履行听证程序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基本原则 1.坚定改革方向。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项目、频次、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2.坚持稳慎推进。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3.坚守民生底线。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1.联动项目。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成本(含税,下同)、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2.启动条件。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2次,下调次数不限。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或者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3.调价幅度。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由国家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以下简称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气价联动下调幅度实行全额传导,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4.联动公式。具体调价额度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测算,测算公式为: 一是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门站价格由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协商确定的调整幅度组成。 二是调整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平均采购成本-基准门站价格。气源平均采购成本按照定价区域不同气源的实际提取气量加权平均计算。 5.调价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材料,达到气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按照本次依法制定的气价联动机制及时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实施。未达到气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