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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四大经济板块,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继哈大齐工业走廊启动建设后,省政府近日下发了《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发展规划和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旨在把黑龙江省东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四大经济板块,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继哈大齐工业走廊启动建设后,省政府近日下发了《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发展规划和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旨在把黑龙江省东部地区建设成为以煤电化为主导,相关产业配套协调,煤电资源综合利用,区域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更加良好的重要经济板块和经济增长点。
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发展规划 (摘要) 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是指煤炭等矿产资源丰富、城市相对密集、煤电化产业基础良好、农业较为发达、对俄开展合作前景广阔的东部经济区域,包括牡丹江、佳木斯、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六市,区域总面积、总人口和2007年累计地区生产总值分别占全省的30.6%、27.5%和21.7%,是全省重要的经济增长区域。 一、基础条件 自然资源富集。东部地区煤炭资源丰富,全省已探明煤炭保有储量的92%分布在鸡西、鹤岗、双鸭山和七台河等地;煤炭品种齐全,品质优良,多属低硫低磷煤,具有发展电力、煤化工、冶金、建材原料和生物工程等产业的优势。水资源丰富,分布有松花江、牡丹江、穆棱河、梧桐河等众多河流和向阳山、龙头桥、桃山等大型水库,水资源保障程度高。其他矿产资源丰富,有石墨、硅线石、石灰石等20多种矿产资源,石墨矿储量和品位均居亚洲首位。 政策机遇难得。《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把我省东部地区列为重点支持的能源工业基地、基础原材料产业基地和优质水稻基地;在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过程中,国家对区域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在我国石油需求缺口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国家积极支持煤炭、电力等能源开发及煤化工产业的发展,这些都为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产业基础较好。我省煤化工产业起步较早,拥有一批骨干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形成了以甲醇、化肥、焦炭深加工等为主导的产品系列,煤化工产业年销售收入近百亿元。国家煤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已将我省东部煤化工产业区列为全国七大煤化工产业区之一,以能源、煤化工产业为主导的产业集群正在逐步形成。 市场空间巨大。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国际制造业大量向我国转移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能源和化工产品以及生物制品、原材料和农产品等产品需求持续增长,为加快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区位条件较好。东部地区城市相对密集,初步形成了以鸡西、七台河、双鸭山和鹤岗四大矿区为中心,西至佳木斯,南及牡丹江的能源、煤化工产业区域,有利于发挥优势产业集群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煤化工项目一体化、基地化、规模化发展。东部地区与俄罗斯毗邻,口岸众多,对俄合作空间广阔,潜力巨大。交通较为便利,形成了包括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在内比较完整的交通运输体系。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以延长煤炭产业链为主攻方向,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科学、高效利用煤炭资源,增加资源储备,稳定煤炭产量,巩固煤电生产,调控焦炭产业,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拓展替代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高新技术为引领,以循环经济为主要发展模式,以大项目建设为载体,努力把我省东部地区建设成为以煤电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相互配套,煤电资源综合利用,非煤支柱产业快速发展,区域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更加良好的重要经济增长板块。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起点规划,建成科学发展的示范区。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要求,运用系统工程理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尽快形成煤电化产业为主导,冶金、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工程、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和对外贸易等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为我省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提供示范。 坚持高科技引领,确保产业技术的先进性。抢占产业前沿,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装备武装煤电化产业及相关产业,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产业新型化。 坚持高强度投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路子,提高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强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坚持资源高效率利用,实现资源梯次开发、循环利用。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程度,延长产业链,延伸产品链,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实现资源高效率利用。 坚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广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努力实现清洁发展、安全发展、节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合作开放,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资本。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跨国企业参与煤电化基地建设。 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协调增长。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拓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培育和发展与大项目、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集群,健全经济协调增长机制。 坚持经济发展与城市发展同步提高,建设适宜人居的生活环境。加强区域分工协作,搞好产业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发展档次,增强东部煤电化基地的整体竞争优势。 三、产业发展重点 (一)煤炭 1.资源勘查。增加煤炭地质勘查投入,培育精干高效的煤炭地质勘查队伍,提高勘探装备和技术水平。依照经批准的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重点搞好煤炭资源的详查、精查和生产矿井扩大(延深)勘查。继续加强东部国家矿区的勘查工作,提出勘查规划,提高储量级别。加大地方煤矿勘查力度。探索多方投入的市场化地质勘查新机制。加强油页岩资源勘探。 2.煤炭生产。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对焦煤等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加大褐煤开发力度。增加煤炭生产规模和接续产能,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大力提高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进一步做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3.煤炭加工和综合利用。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选煤生产工艺,提高煤炭产品的附加值。在主要产煤地建设一批先进选煤厂,在中小型煤矿较集中的地区建设中央选煤厂。在煤炭集散地建设配煤厂,支持现有选煤厂扩建和技术改造。水煤浆代油。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水煤浆代油项目,建设水煤浆厂配套输送设施,开发水煤浆生产和应用大型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设备。按照清洁、高效、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4.煤层气(瓦斯)开发。坚持井下抽采抽放与地面勘探并举,煤层气开发利用与瓦斯灾害治理并重,加速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瓦斯综合治理。 (二)电力 1.电源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煤电一体化的模式,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和中心城市大型热电联产等电源与调峰电站项目建设。在大型坑口电站项目中优先建设褐煤煤电化一体化工程,建设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率、节水环保、调峰性能好的超临界或超超临界机组。加快可再生能源利用,积极发展风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优化电源结构。 2.电网建设。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打破市场壁垒,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电网体系建设,建立电力统一市场,实施“北电南送”。进一步完善主干网架结构,增加国网覆盖面积。继续抓好农网完善工程,不断提高二次系统技术水平。完善和建设500千伏骨干网架,研究并启动我省1000千伏特高压输电工程。 (三)煤化工 充分发挥煤炭资源丰富和产业基础较好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和煤化工产品结构,积极利用先进成熟技术,密切跟踪新开发的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率。培育一批大型煤化工企业,开发一批煤化工产品,打造龙江煤化工品牌,初步形成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煤化工产业集群。 大力发展煤炭气化,采用洁净煤加压气化技术生产合成气,向下游延伸发展形成产业链条。延长煤气化-甲醇-烯烃、煤气化-甲醇-二甲醚、煤气化-合成氨-尿素等产业链。整合焦油、焦炉气资源,发展焦化深加工。延长煤焦化-焦油及焦炉气、煤焦化-电石及下游产品。紧密跟踪煤炭液化技术的发展,继续做好煤炭液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油页岩开发利用,推进油页岩生产粗柴油项目建设。 建设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和鸡西等煤化工产业园。牡丹江煤化工产业园重点发展电石、聚氯乙烯、草酸、醋酸乙烯、聚乙烯醇、炭黑等产品,形成上、下游协调发展的产业链。佳木斯煤化工产业园重点发展甲醇、尿素、油页岩生产粗柴油及煤化工下游产品。双鸭山煤化工产业园重点建设甲醇、二甲醚产品精深加工等煤化工项目。七台河煤化工产业园重点建设煤炭焦化基地,发展优质特种焦炭及煤焦油、焦炉气综合利用生产甲醇及精细化学品。鹤岗煤化工产业园重点建设煤炭气化生产合成氨及肥料、甲醇及其下游产品开发、煤层气开发和腐植酸综合利用等煤化工项目。鸡西煤化工产业园重点建设甲醇制烯烃、电石和聚氯乙烯树脂等煤化工项目。 (四)积极发展新材料工业、冶金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林木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生物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替代产业。 新材料工业。坚持高起点发展与加快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并重,建设新型材料基地,重点发展新型化工材料、非金属工程材料等技术和产品。冶金工业。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增加技术含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积极利用俄罗斯铁矿石资源,建设高附加值钢铁项目。农产品加工业。发挥区域生态优势和资源优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加快食品工业产业升级步伐,提高农副产品转化程度和精深加工比重及农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健全以绿色特色食品为主导的新型食品工业集群。林木产品加工业。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培育一批拥有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技术装备、专业配套协作的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推进林板、林纸一体化进程,扩大人造纸和造纸生产能力,延伸发展家具等木材精深加工,形成以人造板、造纸、家具为主的林木加工产业集群。装备制造业。增强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围绕煤、电、化、冶金、材料、农产品加工等项目,打造具有核心技术的新型专用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生物产业。加快以生物制药为主的生物产业发展,开发基因工程药物和新生物制剂,加快动植物转基因技术、生物环保技术、新型天然药物的研究及产业化开发。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现代物流、科技研发、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和为农服务等六大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旅游业。 四、支撑体系建设 (一)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强化区域中心城市在煤电化基地建设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突出提升牡丹江、佳木斯区域综合型城市的服务辐射功能。加快鸡西、七台河、双鸭山和鹤岗等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启动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发挥集聚本地人口、带动本地发展的作用。 (二)加快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摆在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的突出位置,以建设高等级公路为核心,统筹铁路、水运和航空发展,有机衔接各种运输方式,发挥组合效率和整体优势,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三)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加快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要“量水而行”,统筹考虑各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形成水资源配置合理、利用高效的区域给排水保障体系。统筹开发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地表和地下水资源,对地下水资源在保护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强化水源地治理、保护、开发以及跨区域供(引)水。开展节水工作,推广节水技术,初步建立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 (四)强化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省的要求,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突出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加强污染综合治理,搞好区域环境评价,提高煤电化基地的生态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改善区域发展生态条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省直有关部门、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和龙煤集团参加的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形成协调和促进煤电化基地建设的合作机制,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导向作用,重点强化制度创新,推进各类资源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整合,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二)强化节能减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研究煤电化基地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煤电、煤化工项目节能方案。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的开发,坚决取缔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无保证的小煤炭、小焦炭、小水泥、小冶金等企业。 (三)加强项目培育、储备,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加强东部煤电化基地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前期资金支持力度,落实项目主体,完善法人结构,协调做好土地、环保等前期工作。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库建设,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积极面向国际国内招商引资,培育和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带动力强的煤化工项目。积极引进配套加工、配套服务项目。 (四)拓展融资渠道,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培育资本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研究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征信优势和协调功能,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和风险投资机制,广泛吸收各种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 (五)建立完善人才支撑体系。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发挥好高校科技创新源、人才库作用,为基地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积极鼓励和支持煤电化基地企业与相关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研发平台、研发基地,直接为企业提供和孵化科技成果,培养研发和经营管理人才。广泛吸引海内外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来东部煤电化基地创业。挖掘区域内产业技术工人潜力,健全区域性职业技术培训网络,加快建设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 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 为加快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东部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等东部煤电化基地内的煤炭、电力、煤化工等重点建设项目及进入煤化工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 一、土地政策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向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项目倾斜。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最低限价标准缴纳。 (三)工业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全额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 二、财税金融政策 (四)新建的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实现的增值税,省留成部分与市县5∶5分成;改扩建的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实行省与市县5∶5分成。 (五)开发利用煤化工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当地财政,按国家政策规定用途使用。 (六)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1亿元的项目(煤炭开采项目除外),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支持地处东部煤电化基地外其他市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市县与税收缴库所在地双方分成。省级财政依据双方政府签署的协议和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八)充分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作用,我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向东部煤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九)鼓励金融机构在东部煤电化基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十)省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担保支持;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东部煤电化基地内各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增强其信贷担保能力。 (十一)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积极向国家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三、资源开发与保护政策 (十二)做好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加大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和省级矿补费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增强东部煤电化基地煤炭资源保障能力。 (十三)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 (十四)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优先取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到林区、垦区时,由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协调。 (十五)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对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四、科技与人才政策 (十六)支持煤电化基地企业与中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创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和中试基地。 (十七)携带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园区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进一步研发的,可优先获得省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十八)经认定为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十九)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二十)单位职务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二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紧缺性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对企业选派专门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培训深造单独给予资助。 (二十二)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建立东部煤电化基地人才服务中心。开辟人才绿色通道,实行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构建煤炭、电力、煤化工人才聚集区。设立基地人才资源信息库和网络视频人才招聘专区,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等社会化公共服务。围绕重点项目,组建创新人才团队。对引进的人才在政府资助的科研启动经费原额度基础上增加30%。 (二十三)在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资助资金中划出10%,资助进入东部煤电化基地创业的留学人员。 (二十四)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东部煤电化基地内创办科技企业或工作,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自愿离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到东部煤电化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可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高校在校生到煤电化基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五、投资服务政策 (二十五)市级政府对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有省级审批权限。除按国家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和由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由市级核准或备案。 (二十六)对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免收企业各类学会、协会会费。 (二十七)对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内项目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全面推行“六项制度”,提供全程跟踪式服务,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代办式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