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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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油及成品油市场定价机制 |
国际贸易中燃料油的贴水 |
新加坡燃料油的计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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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进口和交割成本计算 |
贸易术语的概念
一、国际石油贸易中几种价格的含义
1. 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官方价格
20 世纪 60 年代 OPEC 为了与西方跨国公司降低 “ 标价 ” 的行为作斗争,在 60 年代后期特别是 70 年代初以来,在历次部长级会议都公布标准原油价格,这种标准原油价格是以沙特 API 度为 34 的轻油为基准,而公布的价格就是当时统一的官价。
到 20 世纪 80 年代,由于非 OPEC 产油量的增长,在 1986 年底,石油输出国组织看到 “ 官价 ” 已不起多大作用,又改成以世界上 7 种原油的平均价格 (7 种原油一揽子价格 ) ,来决定该组织成员国各自的原油价格, 7 种原油的平均价即是参考价,然后按原油的质量和运费价进行调整。
1986 年 11 月 OPEC 价格委员会制定的包括 7 种原油在内的一揽子原油价格包括:
沙特阿拉伯轻油 (Arab Light)API·34 $ 17.52/b
阿尔及利亚撒哈拉混合油 (Sahara Blend)API·44 $ 18.87/b
印度尼西亚米纳斯 (Minas)API·34 $ 17.56/b
尼日利亚邦尼轻油 (Bonny Light) API·37 $ 18.92/b
阿联酋迪拜油 (Dubai) API·32 $ 17.42/b
委内瑞拉蒂朱纳轻油 (TiaJuana Light) API·31 $ 17.62/b
墨西哥依斯莫斯轻油 (Isthmus) $ 18.07/b
加权平均 $ 18.00/b
2. 非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官方价格
这是非欧佩克成员的产油国自己制定的油价体系,它一般参照欧佩克油价体系,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而上下浮动。
3. 现货市场价格
世界上最大的石油现货市场有美国的纽约、英国的伦敦、荷兰的鹿特丹和亚洲的新加坡。上个世纪 70 年代以前,这些市场仅仅是作为由各大石油公司相互调剂余缺和交换油品的手段,石油现货交易量只占世界总石油贸易量的 5 %以下,现货价格一般只反映长期合同超产的销售价格。因此,这个阶段的石油现货市场称为剩余市场 (Residual Market) 。 1973 年石油危机后,随着现货交易量及其在世界石油市场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加,石油现货市场由单纯的剩余市场演变为反映原油的生产、炼制成本、利润的边际市场 (Marginal Market) ,现货价格也逐渐成为石油公司,石油消费国政府制定石油政策的重要依据。为了摆脱死板的定价束缚,一些长期贸易合同开始与现货市场价格挂起钩来。这种长期合同与现货市场价格挂钩的做法,一般采用两种挂钩方式,一种是指按周、按月或按季度通过谈判商定价格的形式,另一种是以计算现货价格平均数 ( 按月、双周、周 ) 来确定合同油价。
石油现货市场有两种价格,一种是实际现货交易价格,另一种是一些机构通过对市场的研究和跟踪而对一些市场价格水平所做的估价。
4. 期货交易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在石油期货市场上的公开竞价,对未来时间的“石油标准合约”在价格、数量和交货地点上,优先取得认同而成交的油价为石油期货价。期货市场为方便交易者或扩大流量,有时也按规则出台“结算价”。石油期货的结算价,一般都是相对一段时间内的加权平均价。在研究问题时,也常把“结算价”当成该时段的期货价使用。
从近几年的原油价格波动情况看,期货市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期货价格已成为国家原油价格变化的预先指标。石油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形成了市场对未来供需关系的信号,交易所向世界各地实时公布交易行情,石油贸易商可以随时得到价格资料,这些因素都促使石油期货价格成为石油市场的基准价。据普氏、阿各斯等世界权威石油价格指数管理机构介绍,在确定原油和油品价格水平时,石油期货交易所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5. 以货易货价格
欧佩克成员国在出口其生产的原油时,必须遵守成员国之间共同商定的官方价格,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些急需资金的成员国为了补充物资,需要多采石油,但是又要遵守欧佩克的产量配额。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有些国家就采用以货易货方式交换其想要的物资。采用这种方式时,采用的原油价格虽然是按照欧佩克官方价格计算,但由于所换物资的价格高于一般市场价,所以实际上以货易货的油价往往低于官方价格,因而这是在市场疲软情况下一种更加隐蔽的价格折扣方法和交易手段。
以货易货最基本的形式是用石油换取专门规定的货物或服务,此外还有以油抵债、以油换油、回购交易等多种形式。回购交易是卖方将销售石油所得收入的一部分用来购买进口其石油的国家的货物。这种交易较为灵活,石油出口国可以从石油进口国所提供的多种货物和服务项目中进行选择,挑选其愿意接受的货物或服务,作为销售石油的全部或部分收入。
6. 净回值价格
净回值价格,又称为倒算净价格 (Net Back Pricing) ,一般来说净回值是以消费市场上成品油的现货价乘以各自的收率为基数,扣除运费、炼油厂的加工费及炼油商的利润后,计算出的原油离岸价。这种定价体系的实质是把价格下降风险全部转移到原油销售一边,从而保证了炼油商的利益,因而适合于原油市场相对过剩的情况。 1985 年沙特阿拉伯就是在当时原油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油价体系来争夺失去的市场份额的。
7. 价格指数
信息已成为一种战略资源,许多著名的资讯机构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即时采集世界各地石油成交价格,从而形成对于某种油品的权威报价。目前广泛采用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指数有,普氏报价 Platt's 、阿各斯报价 Petroleum Argus 、路透社报价 Reuters Energy 、美联社 Telerate 、亚洲石油价格指数 APPI 、印尼原油价格指数 ICP 、远东石油价格指数 FEOP 、瑞木 RIM 。原油现货市场的报价大多采用离岸价 FOB ,有些油种采用到岸价 CIF 。
国际原油及成品油市场作价机制
原油作为当今世界的主要能源,是对各个国家都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商品。世界原油贸易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市场游戏规则已相当完善。下面就国际原油及成品油市场的作价机制作简单的介绍。
目前,国际原油市场的原油都是以世界各主要地区的标准油为基准作价。按 4 个主要地域划分,主要有以下 5 种作价公式:
1 、美国西得克萨斯中间基原油 WTI ( WESTTEXASINTERMEDIUM )。所有在美国生产或销售往美国的原油都以它为基准油作价。其主要交易方式为 NYMEX 交易所交易,价格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成交非常活跃;此外,还有场外交易。
2 、英国北海轻质原油 BRENT 。世界原油贸易中约有 80 %的原油以它为基准油作价,主要包括的地区有:西北欧、北海、地中海、非洲以及部分中东国家如也门等。其主要交易方式为 IPE 交易所交易,价格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成交非常活跃;此外,其他衍生物在场外交易。
3 、阿联酋含硫原油 DUBAI 。从中东产油国生产或从中东销售往亚洲的原油都以它为基准油作价。其主要交易方式是场外交易或与其他标准油的价差交易。
4 、远东市场分两种方式:
马来西亚轻质原油 TAPIS 。它是在东南亚代表轻质原油价格的典型原油,东南亚的轻质原油大部分以它为基准油作价。其主要交易方式是与其他标准油的价差交易。
印度尼西亚官方价 ICP 。以这种方式作价的主要有印尼原油以及远东地区部分国家的部分原油,如越南的白虎、中国的大庆等。
相对来说,国际成品油市场的发展历史较原油市场短,作价方式的国际化程度相对较低。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大成品油市场,即欧洲的荷兰鹿特丹、美国的纽约以及亚洲的新加坡市场,各地区的成品油国际贸易都主要以该地区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作价。此外,最近发展起来的日本东京市场对远东市场的贸易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下面主要以新加坡为例作简要说明。新加坡成品油市场有专门的权威报价机构 PLATT'S ,每天公布一次,节假日除外。随着新加坡成品油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的日益活跃,远东地区基本上所有国家的成品油定价都主要参考新加坡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市场上做为作价基准的成品油主要有:
1 、汽油作价主要以石脑油或 92 #汽油为基准,也有个别交易以 95 #或 97 #汽油作价。
2 、柴油作价主要以 0 . 5 %含硫的柴油为基准。其他不同等级规格的柴油可以此为作价基准,也可以其独立的报价作价,如 0 . 25 %和 1 . 0 %含硫的柴油。
3 、航煤、双用煤油及灯油的作价主要以煤油为基准。
4 、燃料油的作价主要以粘度为 180 或 380 的燃料油价格为基准。此外,也有个别交易以 DUBAI 原油为基准作价。
以上以一定标准原油或成品油为基准的作价方式称为活价作价;此外,买卖双方还可以某一个固定价格作为合同结算价,这种作价方式称为死价作价。
国际贸易中燃料油的贴水
燃料油的贴水包括离岸贴水和到岸贴水。到岸贴水等于离岸贴水加运费。国内贸易商一般所说的贴水都指的是到岸贴水。
在亚洲市场,燃料油的计价以新加坡普氏市场为基价( MOPS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新加坡燃料油的离岸贴水,随着新加坡本地市场现货资源供需基本面是浮动的。各地如韩国、俄罗斯因不同地理位置、货品质量而造成贴水有所差异。
贴水的升跌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响:
1 、货品的供求关系
当货品供应紧张,贴水则上升,相反则下降。
2 、货品的品质
货品质量好的油品贴水高,品质差的油品贴水低甚至为负贴水。
3 、货品的地理位置
贴水与油品生产的地理位置有关,但周时也是随市场行情而变化的。就一般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而言,韩国燃料油的贴水约是新加坡燃料油的贴水加 5 美元 / 吨,俄罗斯燃料油的贴水约是新加坡燃料油的贴水加 8~10 美元 / 吨;而美国西岸、伊朗和荷兰鹿特丹到达新加坡市场后,与新加坡的燃料油贴水差不多。
4 、贴水也会受到船运费的影响。
当欧洲、中东或美国到新加坡的运费上升,贴水则上升,相反则下降。此外,船型大小、船体结构及船龄亦影响运费,一般说,大型、单壳的老龄船运费会相对较低。
5 、 订货数量、交货期长短以及买卖双方的关系也会影响合同贴水。
一般地说,长期合同的贴水低于单批交货合同贴水。
在实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将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每个合同的贴水。
新加坡燃料油的计价方式
我们在燃料油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会发现“ MOPS ”这样的字眼,它的全文是“ Mean Of Price Singapore ”,该价格是根据“ PLATT ' S ASIA PACIFIC AREA GULF MARKETSCAN ”而每天公布的,这个价格通常是普氏公司按照市场的供需情况来定下一个独立于其它公司的价格,以供市场的参考。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普氏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 17:00~17:30 时,提供一个成品油的交易窗口,燃料油是其中的一个品种。各交易商于 17 时前可以把当天的买卖盘的价格提供给普氏公司,并在 17:00~17:15 时内,买盘可以提高买价,卖盘可以降低卖价。截止至 17:15 时,买卖方报价结束,在 17:15~17:30 时内,各买卖盘均为实盘,该时间内成交的价格,将成为当日收市价格的主要参考,收市价格在当天晚上的高硫燃料油 180CST 在普氏公司交易的条件包括:
1 、 每手成交量不少于 2 万吨;
2 、 交割日期为 5 天;
3 、 装货日期在成交日后 15-30 日;
4 、 装货前 7 天,卖方应通知买方装货码头,同时买方应通知卖方装船资料,并需要得到码头方的接受,买方并将装货期缩减至 3 天。
然而这个交易条件也有其局限性,即现货要求必须在新加坡境内交割,而这个收市价格决定着几乎全部的中国进口商进口的成本,中国作为亚洲主要石油消费国,该价格未能充分的体现中国市场的行情。实际上在 17 时之后,即普氏的交易窗口关闭之后,市场上仍有成交,这些也应当被纳入收市价格作价的参考。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
自 1998 年迄今,中国已经历了三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1998 年 6 月 3 日,原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
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原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贴水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汽、柴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并在上下浮动 5% 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尽管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定价相比,这是一个重大跨越,但上述方案有一个致命缺陷:任何油品供应商甚至是消费者都可根据固定的公式算出下一个月的油价走势,价格过度透明导致了国内油品市场上过度的投机炒作。
从 2000 年 6 月份起,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从 2000 年 7 月份起,我国成品油价格以上个月的国际油价为标准,每月一调。
从 2001 年 11 月份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 5%-8% 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2006 年 3 月 26 日,国家发改委在宣布成品油价上调的同时,向地方传达了石油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成品油价由原来的与国际成品油价直接接轨,改为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国内合理加工成本和适当利润确定。二是推出“四个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建立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弱势群体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的机制;建立原油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机制。
我国现行的定价机制开始于 2001 年,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 5%-8% 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我国成品油价格的形成内容包括:进口原油的到岸价、炼油厂的出厂价、经销中的批发价或调拨价和最终的零售价 4 部分。
目前主要有两种定价方式,一种是像美国、澳大利亚、西欧等一些国家,他们是完全的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原油价格涨,成品油价格也跟着涨;另一种是像东南亚的泰国、马来西亚,这些国家和我们国家的定价机制有一定的类似之处。原有的“成品油定价法”因导致了滞后、投机、短缺等问题,而被证明不合时宜。国际油价的持续走低,也提供了成品油价格改革的难得机遇。与原油价格接轨后,对国际油价的反应将更迅速,将由“滞后定价”过渡到“实时定价”。
新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国内成品油价仍参照三地油价的加权平均值,但不再以成品油价为参照,而将以原油价格作参照。今后国内油价除了参照纽约、新加坡、鹿特丹三地油价外,还将考虑上石所的油价。也就是说,由纽约、新加坡、鹿特丹和上海四地油价引申的加权平均值将最终确定国内的成品油价。
燃料油进口和交割成本计算
燃料油的进口成本计算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
( MOPS 价格+贴水)×汇率× 1.2402 +其他各项费用
MOPS 价格(以 B/L 提单日或 NOR 为基准,全月 2 + 1 + 2 、 2 + 0 + 3 等方式计价)
汇率:按当天的外汇牌价计算
1.2402= ( 1 + 0.06 )× 1.17 (包含关税和增值税)
其他费用:种类较多,根据情况可包含下列内容:进口代理费、港口费 / 码头费、仓储费、商检费、计驳费、为生检查费、保险费、利息、城市建设费和教育附加费、防洪费等
燃料油的交割成本(卖方)主要包括存储费、交割费、质检量检费、装卸费等。具体如下:
1 ,存储费。交易所规定的存储费为 1.2 元 / 天。从入库到交割一般来说应该至少有 10 天的中间期才能保证各项交割手续的顺利进行。
2 ,交割费用。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要交 1 元 / 吨的交割费用。
3 ,质检费用。质检费按照检验的指标数目来收费,不论检验数量多少。一般来说,如果按照交割标准的检验指标,每批货的质检费用在 3000 — 5000 元之间。
4 ,量检费用。一般收 0.3 元 / 吨。
5 ,装卸费。按照地方不同,装卸费在 10 — 15 元 / 吨之间。
如果从进口商手中直接买货,一般港务费和港建费都含在价格当中,而且是完税价格。
因此,总体来看,交割成本在( 12+1+0.3+12.5+4000/ 交割吨数)约为 30 元 /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