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煤炭十条”为煤企减负提效
责任编辑:zoko    浏览:645次    时间: 2014-04-28 09: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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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3月1日起,长治市政府对长治煤销集团的省外公路煤炭销售进行限价:焦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40元,3#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35元,15#等中、高硫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25元;省内公路煤炭销售执行的标准为: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8元。同时,年内市县两级暂不再收..

关键词:山西 长治 煤炭 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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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日起,长治市政府对长治煤销集团的省外公路煤炭销售进行限价:焦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40元,3#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35元,15#等中、高硫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25元;省内公路煤炭销售执行的标准为: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8元。同时,年内市县两级暂不再收提 “煤矿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0元/吨)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5元/吨);煤矿企业所缴纳的职工工伤保险费标准,统一降低至吨煤1元。

  这是长治市全力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积极为煤炭企业减轻负担,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采取的政策措施。与这些政策同时出台的共有10条措施,被业界称为长治市“煤炭十条”新政。

  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带来的煤炭市场形势,长治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企业进行了认真调查。发现煤炭企业仍然存在着检查多、收费多等一系列的人为负担。在认真研讨的基础上,他们制定了《关于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通过广泛征求煤炭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统一的政策措施,并获得人大党委会的通过。

  在这些政策措施中,还包括对全市煤炭企业的涉煤税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登记核查,严格规范各级煤炭、煤监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各部门进矿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开展工作实行备案登记制,不得随意到煤炭企业进行检查;提升服务水平,创优发展环境,鼓励全市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加强煤炭销售工作管理力度,研究制定全市煤炭企业新的绩效考核体系等内容。在这些政策规定中,政府明确提出了“除重大安全隐患矿井、重点安全监管矿井和安全隐患治理检查外,市、县两级煤炭监管部门不得在一周内对同一座矿井重复检查,检查主要以突查、抽查的形式进行,减少通知性检查”“除专项检查外,其他部门到煤炭企业检查,首先到市监察局备案”等具体要求。即将出台的“提高全市煤矿企业各类行政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则将对各类审批事项、办理要求、答复时限以及责任单位做出明确的要求;对各类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严格审核,向全社会公开;对各类收费的培训项目严格审批。针对可能出现的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等现象,他们还将成立煤炭销售管理办公室,对全市煤炭销售价格进行宏观指导,积极推进与外省建立区域销售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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