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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6日,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该局组织开展了对动力用煤、冶金焦炭等9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257家企业的609批次产品。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5.5%,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5%。其中,民用型煤不合格检出率为43.1%。据悉,此次共抽查了太原、晋中、晋城、..
3月6日,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该局组织开展了对动力用煤、冶金焦炭等9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257家企业的609批次产品。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5.5%,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5%。其中,民用型煤不合格检出率为43.1%。 民用型煤方面,抽查了大同、朔州、晋中、晋城4个市56家生产企业的65批次民用型煤产品,按标准重点检验了发热量Q、硫分St,d、挥发分Vdaf共3项。经检验,合格37批次,不合格28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43.1%。不合格项目为热量Q、硫分St,d、挥发分Vdaf。 从本次民用型煤抽检情况看,不合格项目为全硫、挥发分和发热量3项。不合格原因一方面是企业对2018年起实施的强制性标准(商品煤质量GB34170—2017)重视程度不够,不能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和技术指标组织规范生产;另一方面是个别生产企业为节约生产成本,使用劣质煤作为生产原料,故意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违法销售。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承担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 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依法追溯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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