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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5G通信基站存在的“转供电”加价过高问题,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自10月1日起,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移动通信基站(含5G基站)用电,供电主体应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
针对5G通信基站存在的“转供电”加价过高问题,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自10月1日起,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移动通信基站(含5G基站)用电,供电主体应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让移动通信基站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等费用。此举将大幅降低安徽5G基站用电成本,彻底解决5G通信基站“转供电”加价问题。 通知规定,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以下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设施,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用电计量设施的安装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企业和供电主体协商确定。 通知明确要求,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鉴于移动通信基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用户反映的价格违法问题,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