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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 (试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1998]4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1998]72号文件精神,加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 (试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1998]4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1998]72号文件精神,加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CNG加气站),是指对原料天然气进行加压、脱水,根据需要进行深度脱硫以及储存销售给CNG汽车作燃料的生产单位。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CNG加气站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标准法规,帮助指导业主进行加气站的建设和营运,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为改善我市大气污染、调整能源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市有关部门对CNG加气站规划定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营运、人员培训和安全进行全面管理,负责CNG加气站项目审批。资质证书的审查发放、管理及操作人员上岗证的发放及年审;监督、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等。
第二章 加气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加气站设计依据:重庆市经委下发的加气站工程项目定点的批复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议、许可和承诺。 第五条 加气站的设计资质。加气站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总图和主要部件图纸(如储罐、脱硫塔、冷凝器等独立的压力容器)必须加盖设计专用章,设计完成后必须通过市经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形成“加气站工程项目专家评审会议纪要”。 第六条 加气站设备的选用。CNG加气站选用的关键部件(如压力容器、计量仪表、压缩机等成品)必须是定点企业生产,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保书和质量监督报告。外购高压管道除具有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外还需加盖经销单位公章。高压泵、阀件必须经过耐压负荷下的动、静密封试验才可安装(协会认证的免检产品除外)。 第七条 加气站施工管理。加气站的土建施工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程序。设备安装应由主体设备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实填写监理报告。 第八条 加气站验收依据。CNG加气站验收依据是“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500-1998《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加气站工程项目专家评审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加气站验收形式。分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设备安装完毕经过调试,在投入试运行前对安全、防火、规划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单项验收。目的是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能否达到试生产的安全、环保要求。经过3个月到半年(或累计运行2000小时)的试运行后组织投产验收。目的是考核设备安全生产的可靠性和经济技术指标能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章 加气站的基础管理 第十条 加气站应当建立完善的建站报批文件、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制度。技术资料包括:各站的技术设计及施工设计图和平面布置图;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维修备件图册;动力管线图,动力系统竣工图,动力生产工艺流程等。以利对设备管线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和维护使用。 第十一条 加气站在办完设备验收手续移交生产时,必须逐台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建立设备档案,要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人档,每年进行复查核实。 第十二条 加气站的设备和管道实行色度管理。储气装置应对湿气(原料气)和干气(商品气)用不同色标上漆,管道根据化工生产的规定选用相应的色标明气流方向压力等级。泵、阀、电器开关、控制盘必须标明编号,以利管理和操作。 第十三条 各站要根据工艺技术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操作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2.安全生产制度; 3.防火管理制度,如防火器材管理,事故防范预案; 4.劳动管理制度; 5.岗位练兵制度; 6.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加气站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加气站的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实行定期校正和检验。特别是售气机、压力表等准确度必须随时保持在法定误差以内。 第十五条 气质标准。加气站销售的压缩天然气含水量、含硫量等理化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7546和《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I 7258允许充装气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加气记录。加气站除了作好必须的生产运行记录外,还必须作好售气记录。车号、车主、加气起止时间、气瓶余压、加气后的压力气量、收费金额,售气机枪号、加气操作者签字等必须齐全。 第十七条 加气站的事故预防措施。气站在每次开车、售气前必须认真查验上一班的交班记录,对气站设备、压力管道、电器阀门、仪器仪表等关键部位要重点检查,确信无误后方可开机。下班前必须对站上关键部位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当班不能完成的必须作好应急处理,并填好交接班日志,确保安全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保安措施。凡夜间不营业的气站必须设专职保安人员值班,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主要事故的处理预案,能应急处理事故和报警,不得雇用老弱病残人员当保安、确保气站万无一失。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站应根据收益情况制定对气站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市经委组织专家组对加气站管理合理性、安全性、运行的经济性等方面制定统一的考核评审办法,实行每年一次考核评审。经评审为市级管理、安全、效益优秀的加气站,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资鼓励。 第二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单位应给予处罚,处分有:通报、警告、限期整改、取消(经营)资质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经委应对压缩天然气站管理与操作、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应当对管理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操作、维修工人应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二十四条 人员素质要求:加气站的管理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操作与维修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受过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实际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气站建设、生产运行。对外营销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油气合建站有关标准未颁布之前,市经委应积极组织油气合建站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企业可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