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zoko    浏览:3354次    时间: 2014-06-15 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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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对交易商的管理,规范交易商的行为,根据《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书面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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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对交易商的管理,规范交易商的行为,根据《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书面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获得交易所交易商位的企业或具有行业背景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企业或个人,应填写《交易商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按交易所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所相关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二)与交易所签订《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入市服务协议》;

   (三)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存管协议;

   (四)向交易所交纳相关费用;

   (五)委托他人办理入市手续的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能办妥上述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  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活动;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服务;

   (三)享有交易所提供的商品交收服务;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设施;

   (五)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六)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交易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制度、规则等;

   (二)妥善保管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交易所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交易所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八)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商代码审核制度。

   第七条  交易商代码是指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的专用号码,是进行交易、结算、交收和注册仓单识别的依据。

   第八条  交易商代码由区域服务商号和交易商号两部分,共九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前三位数是区域服务商号,后六位数是交易商号。

   第九条  交易所为每一交易商位确定一个唯一的交易商号。同一交易商在多个区域服务商处申请开户的,其交易商号不变,只改变其区域服务商号。

   第十条  交易商可在其交易商代码下增设交易员。交易商新增交易员时应向交易所申请交易员代码。

   第十一条  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代码的交易密码。交易商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代码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及相关操作。

   第十二条  交易商不再使用交易商位的,应先结清其账户下的债权债务,再按交易所的规定办理交易商代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交易商未尽规定义务或发生下列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限制出金等手段对交易商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入市手续或利用虚假资料入市的;

   (二)未按规定或违法进行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或违法进行交收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二)不按交易所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情况。

   被取消资格的交易商一年内不得再在交易所开户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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