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责任编辑:zoko    浏览:2798次    时间: 2014-06-15 1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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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竞价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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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竞价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大宗商品竞价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市场管理、中介服务。

   第三条  竞价交易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竞买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竞卖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竞卖电子交易系统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出价最低的应价者采购所需商品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申请发起竞价交易的交易商称为委托人,发起竞买交易的委托人称为销售委托人,发起竞卖交易的委托人称为采购委托人。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称为竞价人,参与竞买交易的竞价人称为竞买人,参与竞卖交易的竞价人称为竞卖人。

   竞价交易成功后的双方称为买方和卖方。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竞价标的及交易商资格

   第六条  竞买标的是指销售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置的商品。竞卖标的是指采购委托人拟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购买的商品。

   依照国家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商品,在竞价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竞价人须具备与竞价商品相关的经营资质。竞价人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竞价的,视同认可竞价公告中所公示的事项和要求,自行承担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

   第八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该标的的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价。

   第九条  竞价人不得阻挠其他竞价人竞价,不得与其他竞价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等,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竞价交易流程

   第十条  竞价交易实行申报制。委托人提交给交易所的《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即为委托人的竞价申请。

   申请竞买的商品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销售委托人应一并提交给交易所。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竞价方式、竞价商品的品名、品牌、质量、生产时间、竞价数量、最小交易量、竞价日期、起报价、报警价、加价/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收方式、交收起始日、最后交收日等。

   加价/减价幅度是指每次报价变动的最小值。

   报警价是指委托人设定的竞买最高价或竞卖最低价,竞买人报价不得高于该价格、竞卖人报价不得低于该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第十二条  委托人须对其提交的《竞价交易商品申报表》内容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竞价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拟定竞价公告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事项,并通知委托人确认。委托人确认后不得再提出修改,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竞买交易中销售委托人以交易所《注册仓单》货物作为标的物,则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竞价公告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二个工作日。委托人对竞价公告的方式和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可由委托人和交易所另行商定。

   竞价公告内容应包括:竞价商品的标的号、品名、品牌、质量、生产时间、竞价数量、最小交易量、竞价开始时间、倒计时起始时间及时长、起报价、加价/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收方式、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等。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竞价交易开始前撤销竞价申请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交易所。

   第十六条  竞价人参与竞价交易时,其交易账户中应存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如竞价人资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竞价人对竞价商品在规定倒计时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交易商品的竞价交易结束。在倒计时内,当有新的报价时重新开始倒计时。倒计时起始时间及时长按公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竞买交易流程: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对竞买商品进行竞价。竞买人报价应在起报价的基础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增加价,电子交易系统接受报价后不可以主动撤单。电子交易系统取当前最高的报价为最新价,不接受小于或等于最新价的报价。当有更高的报价时,前一报价自动失效。

   在规定的倒计时内无人继续加价,竞买交易结束,最新价即为成交价,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撤销电子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十九条  竞卖交易流程:

   竞卖人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对竞卖商品进行竞价。竞卖人报价应在起报价的基础上按最小减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减出价,电子交易系统接受报价后不可以主动撤单。电子交易系统取当前最低的报价为最新价,不接受大于或等于最新价的报价。当有更低的报价时,前一报价自动失效。

   在规定的倒计时内无人继续减价,竞卖交易结束,最新价即为成交价,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撤销电子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竞价商品的标的号、品名、品牌、质量、数量、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格、货款及支付方式、交货地点及交收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成功后,电子交易系统将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冻结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扣除交易手续费,同时释放所有竞价不成功的竞价人的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期间未成交的商品,委托人可向交易所申请再次组织竞价交易。

第四章 结算与交收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的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服务。交易所结算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每一个交易商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个交易商设立交易账户。交易所根据竞价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若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工作日上午9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结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六条  竞价交易可通过交易所办理货物交收,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竞价交易的交收应当按交易所竞价公告规定和电子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行办理货物交收的,买卖双方需在完成货物交收后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据此释放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金。

   买卖双方因交收发生纠纷的,应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交易所办理货物交收业务的,买方被冻结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对应的交收货款,参与交收结算。在交收起始日之前,买方的交易账户中应有支付竞价商品货款的足额资金,卖方应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有效的《注册仓单》或《提货通知单》。

   交收起始日,交易所向买方转交交易所注册仓单的《提货单》或由卖方签发的《提货通知单》。

   在最后交收日结束时,买卖双方须完成货物交收手续,卖方须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买方。交易所按竞价公告规定及电子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释放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存有异议的,须在最后交收日结束前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异议,并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无异议。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商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决定采取暂停竞价交易、调整竞价交易时间、取消竞价交易结果、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公告,并报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因交易所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后果,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交易商品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另有规定或交易商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三十五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规格等未达到竞价公告规定标准的;

   (二)卖方未按规定交付足额货物的;

   (三)卖方未按规定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四)买方未按规定交纳货款及相关费用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中出现违约情况时,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出现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种情况的,为卖方交收违约。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合同继续履行;如协商不成,则卖方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该合同自动解除,货、款退还各方。

   出现第三十七条第(四)种情况的,为买方交收违约。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合同继续履行;如协商不成,则买方向卖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该合同自动解除,货、款退还各方。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所禁止的行为:

   (一)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交易所声誉,损坏交易所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议申请。在交易所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处罚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在交易所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请宁波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对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当次竞价公告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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