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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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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出台,其中提到了税收优惠政策,提出解决融资问题,提出将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该《通知》的及时出台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从宏观调控层面为节能服务产业确立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发展动力。然而,合同能源管理的产业化进程除了依赖于宏观调控政策扶持之外,尚需要在微观层面就自身的发展模式和合同管理进行更加深入的剖析,方能实现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化之间的良性互动。

      究合同能源管理之本质,是一种契约性的未来收益分享模式,因此,必须在一个比较成熟、完善和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可行的财务体系、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和审计、法律服务、风险控制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是一个系统工程,尚需政府部门的积极介入和干预。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的估算,2011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增速保持在30%—40%,未来行业市场容量达4000亿元,发展空间非常巨大。但鉴于我国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尚未成熟,管理体制的自我良性循环尚未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各方面的风险仍然较大,问题较多本文将对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问题与对策进行一些浅显的探析,以期推进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积极性问题

      节能服务企业(EMCO)帮助企业减少能源的使用量,减少企业开支,相对来说比较受民营企业的青睐,但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积极性不高。据了解,许多节能管理公司在向国有企业推广EMCO时都“碰过壁”。“合同能源管理”在国企推广困难重重,除了节能意识差之外,主要原因是节能指标考核不落实,节能缺少紧迫感,节能效益与领导和员工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节能改造成了多此一举。一些管理人员甚至认为省下这几百万对于企业来说 是“九牛一毛”普遍存在企业“怕麻烦”“白给都不要”的窘境。此外,除还存在类似投资效益和资金筹措的问题;在企业中,目前正在使用的,使用寿命没到而又被列入高能耗的设备,依法是否必须全部报废更新,目前还没有硬性的规定;政府的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不够等因素,都是制约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推进的发展障碍。

      对策:

      1、建议政府加大扶植力度,从立法开始,明确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或用能大户的节能改造必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并对取得资质的EMCO实行公开招标,形成市场机制,能让过去EMCO找项目,逐渐演变成业主找EMCO的积极状况。

      2、加大奖励力度,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与EMCO可共同分享奖励,在奖励计算方法上不仅只参照节能量,也可以参照投资额度和节能率,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使EMCO能比较容易的获得建立资金。

      二、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模式的模式单一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且在《通知》颁布之前没有行业公认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界定,因此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选择上明显的体现出单一特点。即BOT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首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在节能期限届满时归属为用户单位所有。然而,成熟的市场永远存在多元化的需求和多元化的供给,单一的发展模式难以适应不同领域对于节能降耗的技术和资金需求的多样性。对于除了BOT模式外的BOO(建设-运行-拥有)及BLT(建设-租借-转让)等模式鲜有尝试。

      对策:

      1、借鉴和学习国外在合同能源管理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模式。

      2、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和制定相应的合同范本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组织和促进国内节能企业间的交流。

      三、队伍建设和制度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制度规范还不够齐全,或者是已制定的“指南”等规范,广大企业和EMCO又不够了解,制度和规范的建设和宣传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目前的节能服务公司普遍规模偏小,实力偏弱。

      2、运作机制的规范亟需制定和完善。

      对策:

      1、加强对EMCO的规范管理和资质认证工作。对此一定要明确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经过评审公司才可成为EMCO,但要防止苛求和复杂的程序。要设置相关的一站式办公程序或便捷高效的为节能服务公司办事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期实现规范化管理。

      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大力培育有一定规模的附属于设备制造集团(包括节能设备和产品制造)的EMCO,或者附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

      四、资金及融资问题

      1、资金短缺而且缺乏融资能力

      在当前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进行摸索和试行的节能企业中,由于缺乏配套的政策支持,很多节能公司用完赠款和相应配套资金后,转行的转行,沉寂的沉寂;没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如同一张空头支票,偌大的市场摸不着,转瞬即逝。对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光停留在理解的层面上,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出台相应政策予以解决。目前我国的E MCO中,中小企业的比例较大,大多为经济实力较弱,无力对成批的或企业整个系统的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而且以分享效益型方式回收资金,期限较长; 商业银行最关注的商业贷款的安全性,没有银行愿意贷款给只能拿未来收益作空头抵押的节能公司。而不少EMCO无力向银行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财政担保或足额的抵押;商业银行或社会投资者对“合同能源管理”了解甚少,一些EMCO又没有良好的财务信誉历史记录等,上述种种因素,导致因资金不足, 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所以,需要在EMCO运营初期为其获得商业贷款提供帮助。

      2、资金回收困难问题

      毋庸讳言,“合同能源管理”是新生事物,为开拓市场,节能公司往往和客户先定口头协议,工程运行1年见效以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埋下了资金回收难的风险。但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部分企业诚信度差,一些客户在项目运行半年见效之后往往毁约,或是中止合作,或是提出购买设备,导致一些节能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对策:

      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和缺乏融资能力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不单是在“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中存在,要完全解决此 问题难度较大, 正如上所述,要从政策和 EMC O本身两方面来解决。现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1、考虑在银行系统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专项基金。

      2、为了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可以允许EMCO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投资的设备或技改工程项目的投资作抵押,可以使得EMCO的融资能力能扩大一倍。

      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以考虑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技改项目中引入保险机制,在项目中引进保险公司运作,这是个很有前瞻性的课题,在此不予赘述。

      4、突出政府的力量。希望政府加强对节能咨询和诊断的奖励力度,并简化取得奖励的操作手续,切实解决进行了咨询而没有得到项目的资金问题。

      在某些企业中,由于节能项目一直处在从属地位,一些用户愿意享受节能效益回报,而不愿在节能项目中承担义务,这样对EMCO的资金、技术、设备等存在风险就比较大。 已经出现过当节能改造项目结束后, 用户因种种原因不能按合同支付设备的投入款和分享的效益等情况。

      如果在社会诚信和商业诚信相对缺失的情况下,要采用“ 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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