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LPG生产运行管理和操作标准化手册(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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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相关资质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公司运行管理部批准后方可由公司财务处进行帐务处理。凡申请报废的设备自次月起停提折旧,未获批准的再补提折旧。(五)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准再投入生产使用,不准拆套、拆换零部件。(六)已报废设备不纳入设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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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资质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公司运行管理部批准后方可由公司财务处进行帐务处理。凡申请报废的设备自次月起停提折旧,未获批准的再补提折旧。

(五)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准再投入生产使用,不准拆套、拆换零部件。

(六)已报废设备不纳入设备完好率的统计。

第二十一条  设备事故管理

(一)凡正式投入使用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或零件非正常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者称为设备事故。

(二)紧急情况下先进行设备维抢修,然后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按直接经济损失设备事故分为:

1.小型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

2.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3.大型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

4.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5.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设备事故的性质:

1.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造成设备停产或效能降低的设备事

故,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规定运行、维护保养不善、错误指令、修理质量不良等。

2.机械事故:因正常磨损、疲劳破坏等机械自身原因而损坏的

设备事故。

3.自然事故: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的设

备事故。

(五)发生设备事故后,所属单位要及时上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对于特、重大设备事故公司要在24小时内上报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六)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带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鉴定和处理;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带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鉴定和处理;大型设备事故由公司运行管理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调查、鉴定和处理;一般、小型设备事故由所属各单位组织现场调查、鉴定和处理,并把结果上报公司运行管理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设备事故处理完后,事故单位要有处理报告和防范措施,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公司运行管理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

(八)对设备责任事故,公司要根据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设备管理人员、有关领导按事故损失额的5-10%进行处罚,按损失额的50—100%扣除单位安全奖,对发生大型及以上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100%扣除单位安全奖;对发生大型、重大、特大型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进行严肃处理。

(九)设备事故损失计算

1.事故损失包括修理费和其它费用。

2.修理费用包括修理材料费、配件费和工时费。

3.其它费用是指由事故引起的除修理费用外的所发生的其它

费用。

4.事故间接损失包括停机损失或停产损失。

5.对单机事故不影响其他生产作业时计算停机损失,停机损

失费=停机时间×班时费;

6.对单机事故导致生产装置停产时计算停产损失,停产时间

为从工艺设备损坏停产时起到修复投产使用时止。

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一)所属单位应建立并完善设备台帐。

(二)所属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档案、技术资料其中包括说明书图册、合格证、装箱单、安装试运转、验收、交接记录、修保记录资料、事故报告、设备报废单等。

(三)列入实物的自制设备按新设备要求进行验收,由所属单位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分类建档,设计资料、设计图纸、试验、鉴定报告等技术文件由设计人员整理好后一起归档,无资料图纸者不得办理交接手续。归档后相关资料清单由所属单位管理。

(四)对于代管资产、盘盈资产设备由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需上报公司运行管理部备案。

(五)设备的随机资料一律不得据为私有,新设备随机资料一律上交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安装设备在使用合格后,所有资料一并办理移交手续,新购设备或大修理设备全部资料必须交齐后才准许报销。

(六)设备资料档案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资料外借必须按规定办理。

(七)每年应对设备档案、资料进行一次审查鉴定,根据设备资产的变化情况,确定档案资料的保存和处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  设备检查评比

(一)公司运行管理部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设备大检查和评比工作。

(二)所属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设备检查和评比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设备检查和评比工作。同时把结果上报公司运行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运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十四)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生产运行、经营管理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保证生产运行安全平稳、保质保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管道液化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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