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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2、计量检定员应具备基本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
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 (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2、计量检定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或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计量检定员应直接从事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定证书、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 3、交接计量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交接计量员应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 第三十条 计量人员的考核规定 (一)计量主考员的培训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计量主考员的培训考核内容重点包括: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规章、规定,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的考试规则、考核程序及内容要求等。计量主考员的考核试题由组织培训考核部门负责命题。 (二)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 (1)自行组织培训考核; (2)参加上级部门或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 (3)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培训考核; (4)参加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的计量检定员培训考核。 (三)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的考核内容: 1、计量理论知识 (1)计量基本概念、法定计量单位、误差理论、数据处理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等; (2)计量专业基础知识; (3)相应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原理和使用、维护的专业知识; (4)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 2、计量检定或交接计量实际操作技能 (1)相应计量器具全过程检定操作或计量检测操作; (2)检定或检测结果处理; (3)出具检定证书、标注检定印或出具检测数据。 (四) 由具备资质的计量培训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公司负责发证。 (五)公司计量人员培训执行有关培训要求。 第三十一条 计量人员证件的管理 (一) 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的发证和管理工作。 (二)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证书由上级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制作。 (三) 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应由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四) 计量检定员证、交接计量员证有效期为五年,发证单位每两年对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注册核验一次,核验结果不合格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证件。 (五) 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从事新的项目,必须执行有关计量人员管理规定。 (六) 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要及时注销所属单位离开计量岗位和退休人员的计量检定员证、交接计量员证,每两年将所属单位新增和注销的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名单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 (七) 所属单位对于证书到期人员要提前一季度上报公司运行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奖励与惩罚 (一)为加强计量工作,调动计量人员的积极性,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对在计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二)每年奖励一次,奖励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及日常工作情况,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发放,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三)计量奖金发放条件 严格执行计量法规和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为公司计量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计量人员。基本条件如下: 1、计量考核达到优秀; 2、计量器具完好率达到99%以上; 3、计量器具定期维护率达到100%; 4、供销差低于公司规定数值的。 第三十三条 奖励评选程序 1、计量先进个人由所属单位推荐到公司,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及日常工作情况,由公司运行管理部、人事处(组织部)等相关处室确定初步获奖人选,最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2、计量先进单位由公司运行管理部结合各单位计量管理情况进行推荐,由人事处(组织部)等相关处室评议,初步确定先进单位,最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惩罚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二)违反公司作业文件及计量管理制度; (三)玩忽职守破坏计量器具准确精度,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集体和个人; (四)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并影响公司信誉; (五)凡计量数据、台帐、原始记录弄虚作假者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生第二次将停止其工作,进行反省,何时重新任用,由公司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处罚程序 由公司运行管理部、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