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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罐和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冷却水用量之和确定。供给范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11.1.4-1的规定;表11.1.4-1 储罐固定冷却水供给范围、供给强度储罐型式供给范围供给强度[L /(min·m2)]着火罐罐壁全面积2.5罐顶全面..
罐和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冷却水用量之和确定。供给范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11.1.4-1的规定; 表11.1.4-1 储罐固定冷却水供给范围、供给强度
注: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的有关规定。 2 加注码头作业区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宜由室外消火栓提供,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1.1.4-2的规定;
表11.1.4-2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3 加注码头作业区冷却水供水延续时间应不小于6h,但储罐总容积小于220m3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60m3时应不小于3h。 【条文说明】11.1.4 本条是对消防冷却用水量进行规定。 1 液化天然气储罐冷却主要是为了保护储罐表面在周围着火(特别是泄漏初期火灾)时不被破坏,保护罐体隔热材料,使罐内的介质稳定气化,不至于引起超压爆裂。液化天然气储罐属全冷冻式储罐,故本条规定对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固定冷却水供水强度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取值。 2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值。 3 目前国内建成的天然气液化工厂、液化天然气储配站和气化站消防供水延续时间大多取6h。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的供水延续时间取2h。本款按照加注码头等级和储存规模分别进行规定是合适的。 11.1.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间距不应大于60m。消火栓处应配置消防水带和直流、水雾两用水枪。 【条文说明】11.1.5 直流、水雾两用水枪属于多功能水枪,在实际使用中比较方便,既可以远射,也可以喷雾使用。 11.1.6 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炮每台设计出水量不宜小于30L/s,且不应少于两台。 2 消防水炮的射程应覆盖所保护的储罐。 3 消防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且应具有变幅和回转功能。 11.1.7 采用地上储罐的一、二级加注码头的加注区设备前沿应设置水幕系统;地上储存区周围可设置水幕系统,水幕系统设计应以有效模型计算和危险评价为依据,当不具备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应不小于1.0L/(s·m)~2.0 L/(s·m),喷水时间应为1h。 2 水幕系统的喷水管架或地喷式装置沿储存区周围布置时,距储存区防火堤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且每一侧应单独控制。 3 水幕系统布置在加注设备前沿时,应超出加注设备两端各5m。 4 水幕系统的喷水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当保护对象不确定时,喷水高度宜为9~12m,宽度不应小于0.5m。 5 水幕系统的控制阀门应具有现场和远程控制功能,控制阀及其按钮距应设于储存区外且距罐壁不小于15m 的地点。 6 水幕系统的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管路。 【条文说明】11.1.7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陆上装置设计》GB/T22724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水幕系统即是用水作为防护屏障,在发生火灾时可以降低热辐射强度,降低热辐射对周围的影响,减小防火间距;根据相关文献《天然气工业》2013年第8期刊载文献《喷射水幕对LNG蒸汽云扩散影响的CFD模拟》(作者 孙标 郭开华)文献认为:1合理设置水幕系统能够将扩散安全距离减小50%以上,危害面积减小60%以上;2在同样的水幕喷射压力和喷射流量下,扇形水幕的阻碍效果优于锥形水幕;3提高喷射压力、增加水幕高度和宽度、合理设置水幕和泄漏源间距,均有利于降低蒸气云扩散距离,有效增强被保护设施的安全性。 文献《水幕:一项前景光明、可抵御重大工业危险的技术》(法国燃气公司 研究与发展部 低温研究组 项目经理Dominik T.Uznanski和国际专家Dominique Nedelka)此文是法国燃气公司针对LNG蒸气云和LNG火灾设置水幕系统的研究成果,文中指出:在减少火焰辐射方面,水幕可以为需要保护的目标物提供重要的热屏蔽。水幕可获取超过50%的热辐射衰减因子,从而延缓了外露表面的温度上升。水幕的使用,使得消防员在施救目标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之前,就有充分的时间减少或者造成的危害。 另外,文献《消防水幕阻火隔热效果的理论与实验研究》(作者 魏东)文中对消防水幕阻火隔热效果的理论与实验研究,得出如下结论:消防水幕具有较高的衰减火灾辐射热的能力,隔热效率在27%~55%,且隔热效率分布不均,水幕下部的隔热效率高于上部。 但水幕系统相对复杂,达到规定的喷水强度需水量大,供水、储水设施造价过高,限制了其推广使用,因此规定规模较大的一、二级加注码头加注区设备前沿应设置水幕系统;需要较小防火间距时,地上储存区周围可选择设置水幕系统,此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1/3。 1 关于“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为1.0L/(s·m)~2.0 L/(s·m)”是参考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3.4.9条第4款的规定。 2 关于“水幕系统的喷水管架或地喷式装置沿储存区周围布置时,距储存区防火堤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且每一侧应单独控制” 。主要是考虑尽可能减小水幕水滴进入储存区的可能性,以免增大液化天然气的气化速率,每一侧应单独控制,也是防止上风向的水进入储存区。 4水幕系统的喷水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是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但有时保护对象不确定,例如储罐区周围,为降低热辐射对周围的影响,规定喷水高度宜为9~12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防火分隔水幕喷水点高度小于12m,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结果拟定。水幕系统喷水高度不能太高,太高工程量大,水柱末端在风力作用下可能漂移,水滴密度减小,隔热效率低。但不能太低,太低对火焰及蒸气云屏蔽效果差,故规定为9~12m。 11.1.8 加注码头内的码头用房和生活用房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执行。 11.1.9 加注码头内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防管网、消火栓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11.2 泡沫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