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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火系统11.2.1 一、二级加注码头地上储存区及其卸车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存区、卸车区内的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设施,并与低温检测报警装置联锁;2 储存区防火堤外应配置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系统。【条..
火系统 11.2.1 一、二级加注码头地上储存区及其卸车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区、卸车区内的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设施,并与低温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2 储存区防火堤外应配置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系统。 【条文说明】11.2.1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的规定制定。 关于“液化天然气储存区、卸车区内的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设施,并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联锁”,是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中10.4.6条“集液池应配固定式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经验修正后制定的。 11.2.2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11.3 灭火器材设置11.3.1 储存区、卸料区、加注区应设置灭火器,并按表11.3.1的规定进行配置。 表11.3.1 灭火器配置
【条文说明】11.3.1 干粉灭火剂对扑救B、C类初期火灾,尤其是C类火灾是一种灭火效果好、速度快的有效灭火剂,本条结合加注站火灾类型及危险特性,对站内重点区域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提出了要求。 11.3.2 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12 电 气12.1 一般规定12.1.1 加注码头的生产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条文说明】12.1.1 加注码头中断供电虽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但会对受注船造成不便,所以宜按二级负荷考虑。信息系统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主要是考虑中断供电后,一些重要参数如储罐压力、液位、温度以及报警系统需要监控, 12.1.2 消防泵房、控制室、变配电间、发电机房及加注码头作业区等应设置应急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 【条文说明】12.1.2 本条规定是考虑到消防泵房、控制室、变配电间及发电机房等重要场所应保证有可靠的照明。加注码头作业区设置应急照明是保证工艺设施的安全运行、人员撤离以及事故状态下抢险的需要。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规定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5h。 12.1.3 加注码头内加注及补给泊位应设置警示灯具。 12.2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12.2.1 加注码头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及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2.2.2 加注码头内的电缆敷设方式宜采用直埋或桥架。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时,电缆沟内应充沙填实。电缆不应与油品、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2.2.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做好隔离密封。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或电缆桥架,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12.2.4 钢管配线、桥架、电缆沟在通入配电室、控制室等建筑物的墙洞以及穿线管内应采用耐火堵料填实、密封。 【条文说明】12.2.3、12.2.4 隔离密封的目的是防止泄露后的气体通过管内或孔洞窜入其他场所。 12.3 防雷、防静电和接地12.3.1 加注码头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有关规定。 12.3.2 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 12.3.3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条文说明】12.3.3 本条规定是考虑到发生雷击事故时,为电流提供良好的、可靠的泄漏通道。 12.3.4 加注码头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平行管道管壁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12.3.5 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或罐车卸料及受注船加注时应设计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卸料及加注作业用的软管、卸料臂及加注臂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12.3.6 加注码头储存区、加注区及在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 【条文说明】12.3.5、12.3.6 采取这些防静电措施,保证电气连通,以防止加注作业时发生静电事故。 12.3.7 加注码头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电阻值规定见表12.3.7。各种接地可共用,其接地电阻应按表12.3.7中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表12.3.7 接地电阻值表
13 自 控13.1 一般规定13.1.1 自控系统的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 13.1.2 工艺主要参数除现场显示外,且应远传至控制室。 【条文说明】13.1.2 工艺主要参数除现场观察外,且应在控制室进行实时监控。 13.1.3 工艺流程及其状态参数应在人机界面上显示。 【条文说明】13.1.3 工艺流程及其状态参数在人机界面上显示有助于操作人员了解整个生产区域的状况,对生产过程做出合理的监控和调整。 13.1.4 自控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作为备用电源,其备用时间应不少于0.5h。 【条文说明】13.1.4 本条依据《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有关规定。
13.2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13.2.1 加注码头的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宜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 【条文说明】13.2.1 由于加注码头过程控制系统控制点较少,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经济合理。 13.2.2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应具有工艺流程及状态参数在线修改功能。 13.2.3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应具有工艺参数在线修改、越限报警及越限停车等功能。 【条文说明】13.2.3 控制系统在工艺参数越限时,发出报警提醒相关人员进行调节或采取措施使之趋向基准值,当越限值在最高限位时应联锁停车。 13.2.4 加注码头宜根据装置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