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防雷
4.6.1 码头应设避雷设施。
4.6.2 避雷设施的防护范围应包括整个液化气码头。
4.6.3 液化气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 和 GB15599 的规定。
4.6.4 液化气码头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应符合 GBJ65 的规定。
4.7 通讯
4.7.1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的通讯设备应为本质安全型。
4.7.2 作业时船岸双方应保持通信畅通。
4.8 照明
4.8.1 液化气码头应有足够的照明。
4.8.2 作业连接处、作业有关区域(包括船和码头) 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4.8.3 照明设备应为安全防爆型。
4.9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应在液化气码头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根据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性质也可设置反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 GB2894 的规定, 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执行。
4.10 通风
4.10.1 液化气码头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4.10.2 对可能积聚有毒、有害物质的操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4.11 电气装置
4.11.1 液化气码头电力装置应符合 GB50058 的规定。
4.11.2 液化气码头供配电系统应符合 GB50052 的规定。
4.11.3 液化气码头变配电间的设置及作业区供配电电缆的敷设 , 应符合GB16994 的规定。
4.12 气体探测装置
4.12.1 液化气码头应配置适合于所装卸气体的固定式和便携式探测设备。
4.12.2 在汇管处及其他气体可能积聚的地方应设置固定气体探测装置。
5 消防
5.1 水消防系统
5.1.1 液化气码头应设置固定式水冷却系统。
5.1.2 液化气码头的冷却水供给时间为 6h; 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 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5.1.3 液化气码头应在被保护的消防设备及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前设置水幕系统,消防塔架自带水幕保护装置,可不另设水幕。
5.1.3.1 水幕的设置范围为消防设备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3m。
5.1.3.2 水幕的用水量不宜小于 2L/s.m。
5.1.3.3 水幕的喷射高度宜高出消防炮操作台1.5m。
5.1.3.4 水幕的工作时间为 1h。
5.1.3.5 水幕系统的安装不应影响船舶的系缆作业。
5.1.4 引桥、引堤上的消防供水管应设消火栓( 或管牙接口),其间距不宜超过 60m。
5.1.5 为防止管路破裂时降低供水压力,应装有隔离阀门。
5.1.6 液化气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 , 以便在必要时向船方消防总管供水。
5.2 液化气码头宜设置干粉灭火装置。
5.3 消防设备
5.3.1 液化气码头应根据选定的水或干粉灭火方式及码头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工艺设备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消防设备。
5.3.2 选用的消防设备应操作灵活、可靠、坚固耐用;在海港和河口港的设备,应抗盐雾腐蚀。
5.3.3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5.4 可携式灭火器
5.4.1 装卸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 , 宜按表 2 选用。
表 2 单个灭火器规格
灭火器类型 |
|
干粉型(碳酸氢纳) |
二氧化碳 |
|
|
手提式 |
推车式 |
手提式 |
灭火器充装量(kg) |
|
8 |
35 |
3 |
5.4.2 装卸区每一个配置点所配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 具。
5.4.3 装卸臂或接口 15m 范围内宜增设一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5.5 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 JTJ237 的规定。
5.6 注意事项。
5.6.1 所有的灭火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装料或更换,保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5.6.2 货物操作人员应熟悉使用有关的消防器材,并掌握各种货物的相应的灭火程序和灭火装置。
6 人员保护
.液化气码头应将配备的急救箱、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及氧气复苏器等备妥, 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7应急措施
7.1 编拟应急计划
7.1.1 液化气码头应急计划的编拟原则应根据码头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工作性质和技术熟练程度, 组成不同的应急分队, 担任不同的应急职责。
7.1.2 液化气码头应急部署应包括:指挥中心, 应变队,应变后援,工程小组。
7.2 编拟应急程序应遵循报警、估计危险程度、救人第一和实施扑救的原则。 7.3 有关人员应按应急程序、应急计划进行必要的训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