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
责任编辑:cnlng    浏览:11902次    时间: 2008-08-30 00:10:25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必要时,在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

分享到: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必要时,在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应急指挥部”)。

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指挥、组织、协调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防和应急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警工作。预防工作以风险源调查、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应急能力建设为主;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1 预防行动和措施

3.1.1 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建立风险源档案并报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1.2 明确重点,监督整改到位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单位的日常监管,组织、监督重点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3.1.3 明确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明确防范重点,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3.1.4 督促企业自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明确重点防范部位,建立完善事故状态下防治污染的设施;严格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落实环境安全责任人制度,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资金、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的建设,开展应急演练。

3.1.5 以科技和制度为支撑,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落实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个人防护和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3.1.6 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