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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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程序 按照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事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派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集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2 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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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程序

按照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事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派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集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2 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2.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级应急响应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区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有关负责人到现场协调指挥。

4.2.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4.2.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区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应急委要求,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6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和台湾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3 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国家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4 应急终止

4.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的水平。

4.4.2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区县政府宣布应急终止;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受理

  市、区县政府及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接报。

5.2 调查核实

市、区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县环保局调查核实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区县环保局应组织先期调查核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辐射污染事件,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5.3 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5.3.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政府及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5.3.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5.3.3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

5.3.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各相关单位在向市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属地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各区县也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通报。

5.4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5.5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5.1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5.5.2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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