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及供应价格
(一)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取消“双轨制”。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调整后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相应提高省天然气公司天然气供应价格。省天然气公司对各地燃气公司的天然气供应价格按实际购进价等额提高,省天然气公司将调整后的天然气实际购进价和平均供应价向省物价局备案。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简化气价分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我省服务业用气与工业气价同价政策。按用户类别划分,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
(二)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天然气供应价格或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调整销售价格要按照从紧的原则安排。配气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适当降低配气价格,缩小提价幅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规定,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每立方米提高0.08元,涉及到的廊坊、沧州两市在此次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时应一并考虑。
非居民用气价格按照原相关用户加权平均价格和本次上游价格调整情况,抓紧测算及时调整。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并将调价方案及有关材料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保持车用气的合理比价。目前车用天然气价格较低、一步执行到位确有困难的地区,此次可先按不低于0.6:1的比价关系调整,两年内调整到位。
各地在合理核定车用天然气加气站购销差价的基础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交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商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研究推行差别气价政策。用气量季节差、峰谷差较大的城市,可以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气价政策,以引导用户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
三、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一)确保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稳定。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与用油相比,用气车仍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的影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燃料价格与运价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予以疏导;运价调整前,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提高对出租车行业影响,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对城市公交,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补助。各地要通过统筹安排对困难群体的各项补助,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四、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
(一)保障市场供应。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以及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天然气生产和运输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规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调整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天然气 价格 通知
抄 送: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天然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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