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简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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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变更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在1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燃气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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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变更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在1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在半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预警,提出发布橙色预警建议,报告市应急办,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立即正式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预警,并提出发布红色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3.3.2 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燃气供应单位应适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应急办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3.4 预警响应

  3.4.1 蓝色预警响应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保证预测数据的准确性;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调整供用气计划,尽可能满足本市需求。

  3.4.2 黄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燃气供应单位密切监控气量、压力和气温变化,加强值班调度,随时报告情况。

  (2)若压力异常是由供气方造成的,应随时与供气方保持联系;若压力异常是由用气方设施造成的,应随时与抢修单位保持联系,并掌握恢复供气时间。

  (3)通知大型燃气用户准备停运,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4.3 橙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的同时,启动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

  (2)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将采取限量供应措施,请相关用户做好停供准备。各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做好限量用气的准备。

  (3)通知属地区县政府,做好居民宣传工作。

  3.4.4 红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命令的同时,启动一级响应和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协调指挥本市所有燃气用户做好限量供应的准备;关闭部分采暖锅炉,限制工业用户用气量,同时通知所有工业、采暖用户做好全面停气的准备。

  (2)新闻单位加强相关宣传,对燃气供应形势和工作情况进行报道;广大市民做好采取紧急措施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当确认燃气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时,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区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机构应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在事件发生的初期,由燃气供应单位快速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按照区县和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燃气供应单位没有能力单独处置和控制时,可请求相关区县应急办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4.2.2 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协调相关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供应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抢险工作。

  4.2.3 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启动Ⅱ级响应。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抢险。

  4.2.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请求国务院给予支援。

  4.4 响应结束

  4.4.1 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4.4.2 一般或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县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4.4.3 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审核,报请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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