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责任编辑:液化天然气    浏览:2483次    时间: 2008-06-03 22: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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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绿色交通的推进工作,确保我市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安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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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绿色交通的推进工作,确保我市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第二条 本预案作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子方案予以实施。适用于我市各公交、出租企业、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条 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发生少量燃气泄漏或小面积着火,采取应急措施可有效控制和消除险情的,可自行处理,但仍须在3日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发生燃气大量泄漏、重大火灾或爆炸等重大险情时,应立刻向燃气抢险、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在委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下设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下称:“小组”)。组长:刘卫副主任,副组长:叶波副主任(兼)。组员:安全监督处处长、运输协调处处长、客运管理处处长、车辆技术处处长、市客管处和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主管领导、燃气公共交通车辆所属单位领导及以上部门(单位)的相关分管同志。

第七条 相关机构(部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除履行好职责规范要求外,应积极配合和协调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交警和消防部门、卫生医疗部门、市政园林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妥善、高效地处理好发生的安全事故。
其中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警戒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市运管局和辖区交通局负责;救援排险工作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市政园林部门、卫生医疗部门负责,事故单位配合;事故善后处理由安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按照相关职能负责。

第八条 小组职责
(一)负责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宣贯工作。
(二)督促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公交、出租企业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三)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处理事故的应对能力。
(四)发现、接报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如实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救援、抢险和处理,尽快控制险情蔓延;必要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事后,对涉及交通行业责任的,进行全面分析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五)事故单位和(或)有关主管单位(部门)应积极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九条 应急处理相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委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小组组长应过问事件并亲自或委派专人负责指挥,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小组成员赶赴现场,与现场应急小组一道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制定临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
(二)主动与各相关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联系,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三)小组派出成员应配合现场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切实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并做好险情控制、群众疏散、现场秩序的维护,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条 参加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收集、统计、审核和上报工作;并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 当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领导组织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奖惩;总结成绩,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教训,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在全面配合本预案的宣传贯彻工作前提下,各公交、出租企业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燃气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演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充实,以验证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第十四条 同时涉及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有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管理到位。

第十五条 小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的,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当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试行预案由委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预案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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