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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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附件:天然气利用政策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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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特制定本
 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
 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
 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
 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
 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
 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
 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
 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二)政策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
 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
 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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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
 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
 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
 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
 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
 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
 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
 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
 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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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
 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
 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
 输船舶);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分户式采暖用户;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
 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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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
 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12 项、第四类第1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
 项目;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7 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
 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
 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
 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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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
 筹协调各企业加快推进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促进天然气高
 效利用,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有
 序协调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地区管网规划建设情况,结合
 节能减排目标,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确保供需平衡。
 同时,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
 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
 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
 量。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气计划安排。
 (三)高效节约使用。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顺序基础
 上,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
 落后产能,发展高效利用项目。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
 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高含CO2 的天然气可根据其特点实施
 综合开发利用。鼓励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
 (用于民用、发电)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
 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LNG、CNG 外输。提高天然气商
 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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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全稳定保供。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
 鼓励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
 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保障安全供气,减少
 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五)合理调控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
 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
 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
 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
 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六)配套相关政策。对优先类用气项目,地方各级政
 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
 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和支持汽车、
 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如财
 政、收费、热价等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
 源项目。
 四、政策适用有关规定
 (一)坚持以产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
 优先类)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已用
 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尤其是国家
 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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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建成但供气不足的用气项目,供气商应首先确
 保按合同量供应,有富余能力情况下逐步增加供应量。
 (四)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
 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
 同并逐步落实气源。
 (五)除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
 外,其他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亦应遵循产业政策。
 五、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
 之日起,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除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省(区、
 市)可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
 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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