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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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 械 密 封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2003-1-8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 目 录 1、总则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申请和受理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产品抽样与检验 7、审定与发证 8..
机 械 密 封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2003-1-8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 目 录
1、总则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申请和受理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产品抽样与检验
7、审定与发证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
10、附则
附件1、机械密封产品的申证单元及抽样单元
附件2、企业应具备的标准、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
附件3、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
附件4、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方法
附件5、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6、产品检验抽样单
附件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机 械 密 封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机械密封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密封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机械密封产品分为6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具体职能为: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证书寄(送)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 100823
电话及传真:(010)68594718、68594988、68527524、68594905
E-mail : cmif-zhl@mei.net.cn
联 系 人: 李建林 李燕霞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密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密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机械密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 话:(0551)5318900
传 真:(0551)5325105
联 系 人:李江、李道平、吴兆山
3 企业取得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3具有生产机械密封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检验规范等技术文件;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补充表格(见附件7)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及本细则要求的补充表格(见附件7)。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类型,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5 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限定类型以外(压力以高代低)的新的产品,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8个月内免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但应按“细则”要求做产品抽样试验,达到合格要求后,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见附件3)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见附件3)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每个申证单元一张证书。每张证书应明确申证单元的产品名称及其类型。例如:弹簧式机械密封(高压,压力≤15MPa);波纹管式机械密封(金属波纹管,温度>150℃)。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机械密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 获得机械密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06-026-×××××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6表示行业编号,026表示机械密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国内生产的机械密封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5)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产品检验费由申证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每个抽样单元2500元。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16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机械密封产品的申证单元及抽样单元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标准、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
附件3
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检验。
2. 依据标准和引用标准
2.1依据标准
JB/T6373-1992
JB/T6616-1993
JB/T8873-1999
JB/T6619.1-1999
JB/T5966-1995
HG/T2269-1992
JB/T6614-1993
HG/T2734-1995
JB/T8725-1998
企业明示标准
2.2引用标准
JB/T6619-1993
HG/T2099-1991
JB/T7369-1994
JB/T7757.1-1995
JB/T7757.2-1995
JB/T8871-1999
JB/T8872-1999
JB/T6374-1992
GB/T1184-1996
3抽样方法
3.1制定本抽样方法的依据
本抽样方法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并结合我国机械密封行业多年来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实践而制定。
3.2申证产品质量按抽样单元检验
3.3每个抽样单元抽样基数按表1规定。
表1 每个抽样单元抽样基数
3.4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5套。
3.5高压、大轴径、干气密封抽取其中一种规格的样品一套。
3.6封样方法
采取封条封样:使用加盖公章或封样专用章的封条将样品包装箱(盒)整体封样,封条要求以不易受环境和运输影响而破损脱落和不易打开包装箱(盒)为原则。
4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按照表2的规定
表2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5检验方式
5.1原则上采用在检验单位集中检验方式,样品由企业运至检验实验室,由实验室验收人员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送检单位应提供受检产品与检测设备连接的相关零件(如轴套、静环座等)。
5.2当样品须在符合现场检测条件的申证企业进行检验时,该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清单,并对检测设备进行认定后,经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批准,方可进行现场检测。
6检验程序
7判定规则
7.1对于A类项目,所检样品全部符合产品标准规定要求时,该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所检项目均为合格时,则判定样品为合格,其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样品为不合格。
附件4
机 械 密 封 产 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机械密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3条43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3出厂检验4条6条款为否决项目,若全部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9条37款)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全国通用办法。在对某个申领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时,还应结合某种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一同使用。
5、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对于行业特殊要求应增加条款或删减条款,均需各产品审查部在制定某种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时加以论证和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实施。
6、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注:序号带有“*”者为否决项,下同。
三、技术文件管理
四、 采购质量控制
五、 过程质量管理
六、 产品质量检验
七、 文明安全生产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报 告(表二)
*只填写审查合格的申证单元。 附件5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 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2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3 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4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5 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6 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7 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附件6 产 品 检 验 抽 样 单
编号
*第一联:抽样单位;第二联:被抽样单位;第三联:委托单位;第四联:有关单位
附件7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注:1.无论生产厂、点多少,所有申证企业均须如实填写全部生产厂、点,以便取证。
2.当申证产品名称与申证单元不同时需进行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