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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实物交收,提高流通效率,规范实仓交易商的行为,根据《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规则(试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实物交收,提高流通效率,规范实仓交易商的行为,根据《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规则(试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实仓交易商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具有补充交收申报资格的交易商。 第三条 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实行补充交收申报制度。当交易商的交收申报数量不平衡时,由实仓交易商提供补充交收申报,从而更好地满足现货企业的实物交收需求。 第四条 实仓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 (二)具有交易所相关交易商品经营资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有较强资金实力和现货供求能力;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成为实仓交易商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实仓交易商申请表》; (二)相关交易商品经营资质证明书; (三)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及资金证明; (四)承担实仓交易商交收申报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经交易所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商与交易所签订《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实仓交易商协议》后,获得实仓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 实仓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交收申报情况进行补充交收申报后获得递延交收补偿费; (二)实仓交易商补充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后自动生成与申报方向相反方向的订货,订立价即为交收申报日的结算价; (三)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实仓交易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交收申报情况进行补充交收申报; (二)按交易所规定履行交收义务;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实仓交易商应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制度,交易所有权对其交易及交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实仓交易商的资格: (一)未能按《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实仓交易商协议》履行交收义务的; (二)出现交易所规定的违规行为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