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责任编辑:chinalng    浏览:1783次    时间: 2008-02-14 09:13:50       | 作者:L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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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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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机构,充实瓦斯治理人员,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和提高矿井防治瓦斯灾害能力,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全市各级各单位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市直国有煤矿要对照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落实责任。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督导下,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各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治理制度,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总工程师的技术总负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制度。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盲巷管理制度和通风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加大投入。各煤矿企业要确保瓦斯集中整治的资金投入到位,确保安全装备齐全。重点是以下几个系统的设备和装备达到要求:

  1、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稳定、可靠,确保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矿井自救器、瓦斯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完善矿井供电系统,落实好井下供电“三大保护”,抓好矿井机电设备防爆工作,杜绝非煤矿用机电产品进入井下。

  (四)强化管理。各煤矿企业要狠抓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的落实,切实抓好单项工程、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的编制、审查与落实工作,建立和完善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抓好矿井测风工作,按通风能力核定产量,落实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杜绝串联通风、循环通风、消灭微风作业、无风作业;严格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和自然倾向性鉴定,制订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五)制订计划。各煤矿企业结合本矿的灾害特点,制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宋冬春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运华、市经委主任张友德任副组长,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和市冶煤化工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冶煤化工办,张伟建任办公室主任,滕智猷、章宏炮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具体工作。石门县、澧县也要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机构,真正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订方案(4月1日-4月30日):各地各单位组织开展全面安全大检查,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逐条逐项自查自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整什么,一矿一方案的原则制订瓦斯集中整治方案,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市直煤矿的方案报市冶煤化工办审批,乡镇煤矿的方案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集中整治(5月1日-10月31日):市政府派出督导组,进驻市直国有煤矿,石门县、澧县政府派出督导组进驻乡镇煤矿,督导煤矿企业按批准的方案全面集中整治。

  (三)检查验收(11月1日-12月31日):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按分级管理、逐矿验收和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检查验收以省统一制定的标准为准则,严格按照煤矿自检、自检验收合格后,按管理权限向市、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市直煤矿的验收由市冶煤化工办组织;乡镇煤矿的验收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市冶煤化工办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检复查。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于12月31日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瓦斯集中整治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让煤矿企业充分认识到瓦斯事故始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威胁,瓦斯防治仍然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最薄弱的环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必须把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增强搞好瓦斯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建立完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瓦斯治理专题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和解决瓦斯集中整治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及时满足瓦斯集中整治的需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瓦斯集中整治负技术总责,必须抓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方案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和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工作。要建立矿井、区队两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现场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制度,建立煤矿井下24小时不间断现场安全值班、监测瓦斯制度。

  (三)强化整改措施。要严密监控,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达不到法律法规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擅自停开通风设备的矿井,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测、审查和处理瓦斯事故隐患的矿井,必须实行停产整顿。严格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准入制度,实行“三个不准入井”: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没有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和配戴安全器具的人员不准入井。在整治工作中要搞好三个结合:一是把瓦斯集中整治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二是把瓦斯集中整治与加强现场管理相结合;三是把瓦斯集中整治与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

  (四)切实加强监管。要经常性开展集中整治安全检查,认真查找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作业面和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不按规定制订集中整治方案、以停产代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下达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集中整治不力,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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