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亳州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亳州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出燃气安全发展这个主题,围绕燃气安全规范管理这条主线,进一步强化整治工作力度,推动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坚持、三个结合、两个确保”,即:坚持依法整治;做到点面结合,城乡结合,整治与整改结合;确保整治工作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督查工作落实到位、执法到位。
二、工作目标
(一) 通过整治使各级各部门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主体责任,特别是乡镇政府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得到落实;企业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强化。
(二)通过整治使各级、各部门能够建立健全燃气管理体系、燃气动态监管体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三)通过整治使燃气管理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长效机制得以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
三、整治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 整治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燃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旧燃气容器处置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和事故隐患。 (二)整治重点
1.乡镇燃气市场:其整治重点是无证经营、非法倒气、沿街叫卖、违规经营等行为。
2.经营企业、经营门点:整治重点是站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无证经营、违规经营、充装或使用不合格、报废和超期未检钢瓶等行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经营门点或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50公斤气瓶进行充气,燃气经营门点不得使用存放50公斤钢瓶。
四、整治方法步骤 整治工作从3月份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宣传培训阶段(2008年3月31日前)。 各县区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要求,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方案,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做好对燃气管理、从业人员,特别要对乡镇分管负责人和具办人的培训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4月1日至5月31日)。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域内非法充装燃气的窝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安全检查要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发现非法充装燃气的要立即给予打击取缔,并将非法充装燃气排查取缔情况每月10日前报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合法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按月上报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二),自查情况登记表要逐级签字,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自查自纠情况总结于5月31日前报县区燃气主管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5月20日至10月31日)。 各县区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乡镇及燃气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按照有关要求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进行全面系统排除燃气安全隐患,重点做好以下几项活动:一是做好乡镇燃气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倒气、擅自设立经营燃气的“黑窝点”、游乡卖气等违法经营行为,此项活动以乡镇政府为主,各职能部门配合;二是开展管道燃气市场集中整治活动,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及占压破坏管网行为,此项工作以县区建委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三是集中开展钢瓶市场专项整治,打击使用和向超期未检钢瓶充气行为,此项工作以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四是集中开展燃气无证经营企业、门点专项整治,打击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行为,此项工作以县区工商局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五是集中开展燃气消防隐患集中整治活动,重点整治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行为,此项工作以消防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集中整治期间对查出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燃气企业及经营门点要坚决预以取缔。 (四)整治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在整治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采取整治工作不到位,作风拖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现象长期得不到整治、燃气市场秩序混乱、群众强烈不满、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的责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各县区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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