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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预防机制 ⑴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检查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⑵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3、预防机制 ⑴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检查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⑵城镇燃气经营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工作状态。严格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⑶应急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拔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市安委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处置,并向市安委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工作小组电话报告;并由市安委会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1事故报告 4.1.1报告原则和程序 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及邯郸市、省等相关部门。 4.1.2报告内容 ⑴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⑵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⑶险情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⑷采取的措施。 ⑸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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