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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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进行机械开挖; (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物品; (四)实施爆破作业; (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种植..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地下施工作业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管道燃气企业查询施工活动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项目第一次报建手续(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或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应当提供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共同签订的《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联系管道燃气企业分别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开挖探查,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设施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现场燃气管线资料后,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事先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企业对签订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的施工现场,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措施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实施的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公共楼面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燃气管道设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立即报警,并向管道燃气企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管道燃气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 第二十条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深圳市燃气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999年6月16日深圳市建设局发布的《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