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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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应急终止   (1)省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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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急终止

  (1)省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备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3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求援。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燃气抢险力量:主要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俞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6.4发生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6.5燃气行业各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重大事故的抢检应急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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