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简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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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6.4 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但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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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但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事件。

  (2)燃气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一定区域内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的;停气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且24小时内无法恢复,或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采暖2小时以上。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职责包括:

  (1)研究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燃气应急保障资金;

  (4)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根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负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保障;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4)具体负责按程序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5)负责提出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方案;

  (6)负责本市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7)负责联系燃气专家顾问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8)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9)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的相关工作;

  (10)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燃气预警信息的建议;

  (11)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事故隐患;

  (12)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组织建立燃气应急救助体系;

  (14)组织建立市级燃气应急队伍、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15)开展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电力应急保障的其他工作。

  (3)市教委:负责安排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作息时间,配合实施燃气供应方案。中小学校等若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由相关区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问题由市教委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给予协调。

  (4)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5)市民政局:负责在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市财政局: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市建委: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

  (8)市市政管委:具体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调度、资源调配、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9)市交通委: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本市市管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件中损坏的有关供水、排水等市政管线、设施。负责与河湖水政管理有关的协调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商业燃气用户配合实施燃气应急供应方案。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事故调查与处置相关工作。

  (1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15)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星级饭店,配合实施燃气应急供应方案。

  (16)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协调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及外国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依据现场燃气浓度监测结果,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同时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19)市公安局消防局:配合燃气应急救援队实施灭火工作,(在对泄漏燃气进行喷水稀释时应听取专业抢险人员的意见),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并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及市燃气应急救援队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20)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需要,协助完成抢险救援、现场警戒任务。

  (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并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

  (22)市气象局: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观测,提供燃气扩散模拟结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23)北京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抢险救援及其指挥系统提供用电保障。根据燃气泄漏事故大小和扩散范围,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运行、维护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调度气源保证城市管网安全压力。协助市燃气供应单位的天然气调度工作。提供相关抢险技术及施工支持。

  (25)市热力集团公司等供热用气单位:制定供气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供暖计划,配合实施天然气供气计划,提出用气建议。

  (26)市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组建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负责调度气量平衡,保证供应。负责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状态下,听从政府指令采取紧急停供措施。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作为市政府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及燃气供应接管单位,随时听从政府的调遣。

  (27)燃气供应单位(不包括市燃气集团):制定本单位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按照预案等级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非供应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28)各有关区县政府:按照燃气供应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件,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保障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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