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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交收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LNG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交收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LNG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LNG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参与交收的LNG质量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LNG计价地分为基准计价地和实际交货地,基准计价地是交易所为确定LNG交易报价而指定的交收地点。实际交货地与基准计价地的地区差价的计算方法由交易所规定。 第五条 交易所、区域服务商、交易商、质检机构及其他业务相关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六条 LNG的实物交收应按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和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小交收单位由交易所公告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交易所规定LNG交收方式有到期交收和协议交收。 到期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交货物,买方通过交易所向卖方支付货款,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收方式。 协议交收是指持有未到期同一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货物交收的时间、地点及货款支付方式等,履行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交收方式。 第八条 参与LNG实物交收的卖方须提供LNG配送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服务,买方可选择自提或配送的交货方式。 第九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的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章 到期交收 第十条 买卖双方通过向交易所提交交收配对申请,实现到期交收。交易所根据交收配对申请,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买卖配对。交易商按照配对结果进行交收。 第十一条 交易商提交交收配对申请的时间、交收保证金、最后交易日、D1交收日、最后交收日等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 交易商可在交易所规定的发货日期内选择分批交收,按批结算。 第十三条 未获得配对的交收配对申请,交易所将其相应的订货按照交收价代为转让,结算转让盈亏,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 交收价为最后5个交易日该合同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四条 买方自提应按约定的发货日期及时提货,卖方应及时发货。卖方配送应按约定的发货日期及时发货,并在正常运输时间范围内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地点,买方应及时验收、卸货。否则,均为交货延误(压车),责任方须承担交货延误(压车)赔偿金。赔偿金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交收确认,逾期未作出交收确认的,视为双方对交收没有异议,交易所将该批交收货物的首付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上,并释放卖方交收保证金。 卖方应在最后交收日收市前,将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交易所。 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确认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无异议后,将交收余款划转到卖方交易账户上,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交收异议等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收货款给付时间。 卖方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卖方实际收取货款。交易所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买方实际交付货款和交收手续费之和。 第十七条 LNG交收货款以实际交收重量结算。买方自提的,装气量为实际交收重量。卖方配送的,气差(损耗)在正常范围内时,装气量为实际交收重量;气差(损耗)超出正常范围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实际交收重量,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交收异议。 气差(损耗)=装气量-卸气量。气差正常范围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装气量指LNG出库时净重,卸气量指LNG入库时净重。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在三个交易日内组织买卖双方,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货物质量、数量的最终依据。如检验结果达到交易所公布的标准,相关费用(含检验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双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此后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四章 交收货款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实际交收货款: 买方实际交付货款=(买入订立价±交收差价)×数量±溢短差价 卖方实际收取货款=(卖出订立价±交收差价)×数量±溢短差价 溢短差价=交收价×溢短数量 交收首付货款=卖方实际收取货款-交收余款 交收余款=交收价×数量×20% 第二十条 交收差价包含地区差价、质量等级差价等,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LNG地区差价的支付方向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买方自提货物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地区差价: 地区差价=实际交货地至基准计价地的运费÷(1+运输增值税税率)×(1+LNG增值税税率) (二)卖方配送货物时,应根据运费差价情况确定地区差价支付方向。运费差价大于0,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地区差价;运费差价小于0,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地区差价。 地区差价=运费差价的绝对值÷(1+运输增值税税率)×(1+LNG增值税税率) 运费差价=卖方发货地至实际交货地的运费-卖方发货地至基准计价地的运费 第五章 协议交收 第二十二条 经交易所批准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议交收。其发货日期、提货方式、质量检验、货款支付、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易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违规订货: (一)无交收资质的交易商持有交收月份订货的; (二)最后交易日,交易商持有交收月份订货非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的。 交易所有权对违规订货予以代为转让。代为转让未成交的,该交易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商持有违规订货的; (二)交易商未按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配对申请的; (三)交易商配对成功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 (四)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未达到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标准或未达到交收配对申请约定标准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出现第二十四条第(一)至(三)种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按照交收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以下简称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再由交易所按照交收价计算买卖双方的转让盈亏。违约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 第二十六条 出现第二十四条第(四)、(五)种交收违约情况的,为卖方交收违约。违约方按照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部分合同继续执行,余款退款各方。 第二十七条 出现买卖双方均违约的,交易所分别扣除违约双方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并按交收价计算买卖双方的转让盈亏。违约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 第二十八条 在计算交收违约数量时,应按照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扣除违约金。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买入订立价-交收价×20%)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余资金和所得货款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交易商在交收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