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新近发文 加强煤矿瓦斯治理
责任编辑:icst_fan    浏览:2270次    时间: 2008-08-20 12:50:11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 据8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禁止新建开采突出煤层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正在建设的要采取修改设计、工程补套等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退出。   《意见》要求,优化生产布局,..

分享到:
 据8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禁止新建开采突出煤层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正在建设的要采取修改设计、工程补套等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退出。

  《意见》要求,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

  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大型煤矿要建立救援队伍,配足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煤矿要与周边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保证事故的及时抢险和救助。新建矿井和具备条件的生产矿井要建设井下应急避难所,具备为遇险人员提供供氧(风)、通讯、食品、饮水等功能。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提倡设通风副矿长,实现技术与行政管理责任分离。

  《意见》强调,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用足用好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要围绕项目核准、建设用地、瓦斯发电并网、管网输送、财税和价格支持等方面,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地要用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资金,各煤矿企业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