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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月25日,从澄迈县人民政府获悉,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澄迈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澄迈实际,澄迈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
4月25日,从澄迈县人民政府获悉,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澄迈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澄迈实际,澄迈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要求,澄迈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秸秆既包括水稻、瓜菜等农作物收获后的剩余物质,也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垃圾包括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通告强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违反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在全县范围内实名滚动曝光。对于拒绝、阻碍秸秆、垃圾禁烧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造成交通事故、毁坏树木,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