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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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委负责牵头综合协调石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工作,内设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市级石油供应中断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应急期间市内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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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委负责牵头综合协调石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工作,内设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市级石油供应中断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应急期间市内石油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研究提出受石油中断影响的重要产业的市内救济政策;向市政府提出我市落实省石油储备管理和动用、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等规定的实施方案。

  (2)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石油市场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锦州军分区负责提出军队的油料需求计划,与相关部门落实军用油料应急供应方案,保障部队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等油料供应。

  (4)市商业局负责石油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指导石油企业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石油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涉及石油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依法实施限制交通措施或实行交通管制。

  (6)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应急状态下的相关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研究制定应急临时相关政策。

  (7)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锦州铁路办事处、市港口与口岸局根据石油供应中断后石油运输流向变化和发货单位的运输需要,负责运输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保障应急石油及时、安全运输;制定船舶、铁路机车用油应急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8)市质监局根据应对石油供应中断的需要及时对成品油质量标准变化进行跟踪,并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成品油及其替代能源的质量进行监管。   

  (9)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因大量使用替代能源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0)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锦州机场负责应急状态下的航空用油管理。

  (11)市统计局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石油生产、加工以及石油、成品油库存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12)锦州海关负责依法监管进出境的石油资源,查缉走私;提供必要的通关便利。

  (1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石油供应中断的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管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14)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石油供应中断期间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工作。

  (15)锦州石化分公司负责制定进口石油供应中断时公司内部的生产、供应等预案,经中石油总部同意后实施。执行应急状态下中石油总部、市政府关于石油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指令;提出并执行中石油总部、市政府确定的应急状态下石油的节约、增产、限制销售等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石油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16)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的相关配合工作。

  2.1.5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应急处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2.1.6 锦州石化分公司根据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建立相应机构统筹指挥、协调内部各项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应急期间可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增派部分工作人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了解和汇总石油供应中断事件情况,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或解除应急状态、启动或终止执行应急预案。

  (2)负责承办有关事项,落实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

  (3)负责提出、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4)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报告动态。

  (5)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6)协助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7)提出设立相关专项工作组的建议。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2.3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设立原油运输调度、生产组织、油品供应调控、保供统筹、区域协调等专项工作组的建议。专项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石油供应中断专项应急措施(或预案)的制定,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执行,确保应急措施和规定任务的完成。

      2.4  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石油供应中断应急专家组,研究判定事件发展态势,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参加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2.5  运转原则

  市应急指挥部及所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信息系统

  市经委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市石油供应中断信息收集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纵向联接省石油信息系统和各县(市)区级政府主管部门,横向联接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市内大型石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加强市及各县(市)区石油供应运行监测分析,重点做好市内石油生产、进出口、储备、运输、市场供求、市场价格等方面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3.1.2 预警及事件级别

  预警及事件级别按照《国家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3.1.2.1 石油供应中断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2 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Ⅰ级)、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Ⅱ级)、较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Ⅲ级)和一般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Ⅰ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初期发生原油进口减少所在月份的上1个之前的6个月,下同)日平均进口量减少60%以上,并持续2个月以上。

  (2)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Ⅱ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40%以上,并持续3个月以上。

  (3)较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Ⅲ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上,并持续6个月以上。

  (4)一般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Ⅳ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下,并持续8个月以上。

  上述事件分级未能覆盖的石油供应中断的其他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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