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简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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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 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要求   除已经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外,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区县政府及燃气供应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气的可能性,并立即将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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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要求

  除已经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外,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区县政府及燃气供应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气的可能性,并立即将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上报市应急办。

  (1)因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2)因燃气资源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3)因供电、供水、通讯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4)因发现事故隐患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5)因其他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5.2 信息报告程序

  5.2.1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按日常值守程序执行。

  5.2.2 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应立即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5.2.3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应急办。

  5.2.4 首报

  (1)燃气供应单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口头将情况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处置,并备案。

  (3)属较大以上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同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属地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和成员单位的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作好抢修配合工作。

  5.2.5 续报

  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政府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逐级向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市应急办。

  5.2.6 总报

  (1)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政府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正式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立即报市应急办备案。

  5.2.7 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3 信息报告内容

  5.3.1 首报内容

  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5.3.2 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3.3 总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5.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4.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

  5.4.2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宣传信息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现场抢险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区县政府、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及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处理程序执行。

  6.1.1 燃气供应单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

  6.2 社会救助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遇到红色、橙色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6.3 调查评估

  6.3.1 现场指挥部应在事件处置结束4天内,将总结报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整理、汇总后,2天内上报市应急办。

  6.3.2 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故结束后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

  6.3.3 各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应急预案,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7.2 物资保障

  本市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市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各燃气供应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7.3 应急队伍保障

  7.3.1 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燃气集团公司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燕化公司消防应急救援队、北京市公共设施抢险大队、北京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抢修队是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7.3.2 市燃气集团公司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听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7.3.3 燕化公司消防应急救援队负责协助处置本市液化石油气大型储气设施的突发事件。

  7.3.4 北京市公共设施抢险大队负责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机械开挖、道路作业等工作。拆除影响燃气突发事件抢险的建筑物。

  7.3.5 北京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抢修队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城市高压A燃气管道方面的抢险技术及施工支持。

  7.3.6 应急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装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7.3.7 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应急抢修队。城市建成区燃气供应单位须建立保障应急抢修的应急救援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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