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简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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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4 技术保障   7.4.1 燃气安全技术保障   本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供应单位,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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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技术保障

  7.4.1 燃气安全技术保障

  本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供应单位,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4.2 指挥系统技术支撑

  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7.5 治安保障

  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区域,属地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按照燃气供应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政府组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用户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7.6.2 在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各区县政府要确保本辖区的社会稳定,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组织居民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报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以得到理解与支持。

  7.7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由市卫生部门负责积极的救治。

  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为对象,通过新闻媒体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8.2 培训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8.3 演练

  8.3.1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市政管委会同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燃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燃气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8.3.2 各区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演练。

  8.3.3 各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1.1 燃气供应系统:长输燃气管线市内部分、城市门站、输配站、燃气管网及设施、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灌站、液化石油气管网(包括气化或混气方式的供气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燃气用户等与燃气生产、输配、运输等燃气设施及相应的管理环节称为燃气供应系统。

  9.1.2 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自管单位。

  9.1.3 第三方影响:第三方影响是指由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造成对燃气供应系统的影响。

  (1)自然因素的影响:

  自然因素是指燃气设施因所处环境的自然因素间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主要形式有自然灾害、绿化植物对燃气设施造成的应力破坏。

  a.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地面自然沉降、洪水等灾害引发的对供气系统产生的外加应力损坏;

  b.土壤环境恶化,引起化学和电化学腐蚀,造成对地下燃气管网损坏;

  c.绿化植物的自然生长,其根系、总重量增加对管道造成外力影响,引发管道应力变化。

  (2)非自然因素的影响

  非自然因素分为建设施工所造成的燃气设施硬性破坏和违章建筑、重型车辆等造成的管道负载过重破坏。

  a.城市施工活动的影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挖掘或使用大型挖掘机械进行施工时,对管道造成破坏。

  b.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及重型车辆的影响,由于在燃气管道承载上方临时建筑、重型车辆等的过多重量,造成管道负载过重破坏。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各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2.2 预案的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2.3 预案的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

  9.2.4 相关预案的制定要求

  (1)维持用户最低用气需求预案

  本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保证用户最低需求气量的调配应急预案。

  因燃气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输气管道正常运行,导致全局或部分用户供气中断或降低,燃气供应单位应在保证安全和有利于应急事件处置的前提下,尽力维持用户最低的用气需求。

  (2)管线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快速响应,在最短时间有效完成抢修处置,必须分析输气管线经由的不同地域及可能发生的各种典型案例,预先制定针对输气管线因本身缺陷或第三方影响可能导致变形、漂管、悬空、泄漏、开裂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规定具体处置措施。

  (3)场站和储气罐应急处置预案

  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对其所管辖的场、站、储气罐等重点地区和设施做出安全管理预案,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

  (4)其他应急处置预案

  自控、通讯、信息系统、燃气报修服务热线和相关应急单位等亦应做出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9.2.5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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