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1 目的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制定本预案。
1. 2 工作原则
(1) 应急救援,以人为本。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领导全省石油天然气储运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各负其责,紧密配合。
(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 企业自救,社会救援。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平时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发生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进行自救,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救援相结合开展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5) 应急决策,依靠科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遵循科学原理,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实现应急准备、应急管理、应急指挥决策和预案实施的科学化。
1. 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安徽省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支线、大型储运设施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重特大泄漏、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
1. 5 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结合本地、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特点,分别制定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全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 1 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在省政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领导全省石油天然气储运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组成。其主要职责:
(1)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负责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以及设区的市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负责组织省级应急救援演练和指导设区的市级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省级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以及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的调度。
(2)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害人员营救、火灾扑救、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
(3) 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人员撤离、疏散、安置,现场监控,善后工作。
(4)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救护队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转送、指导救护医院和医护人员抢救伤员,保障药品供应和医疗设备的使用。
(5)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运输力量, 负责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及时到达以及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6)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处置和监督管理。
(7)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涉及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和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2. 2 日常工作机构
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和省直有关部门相应处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 负责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存储、统计分析、监控管理;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
(4) 负责将指挥部请求驻军援助的意见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5)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与预警信息的发布,必要时负责与国家级应急救援中心联系;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 3 现场指挥部及专业组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负责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负责制定并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领导和统一调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施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情况的上报工作。
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综合组、现场勘察和治安组、抢险抢救组、善后保障组、专家组等五个工作组。其基本职责和组成人员如下:
2. 3. 1 综合组
由省安全监管、公安、卫生、交通、环保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省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主要职责:
(1) 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
(2) 负责与各组的联系,督促各组工作;
(3) 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 3. 2 现场勘察和治安组
由省公安、环保、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企业负责人组成,省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主要职责:
(1) 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初始化危险评估;
(2) 负责事故的勘察。内容包括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数量、危害程度和事故波及范围;
(3) 负责提出并划定事故的高危险区、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
(4) 负责事故现场摄录像,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5) 负责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言证和资料;
(6) 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
(7)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保护,维护事发现场和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8) 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9) 负责处理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治安问题;
(10)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 3. 3 抢险抢救组
由省公安、卫生、环保、交通、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企业负责人组成,由省公安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扑救火灾,防止爆炸事故发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2)负责抢救受害人员,安全转送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3)负责组织群众撤离,指导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4)负责做好现场洗消,降低危害程度;
(5)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 3. 4 善后保障组
由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企业及其集团公司、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所在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
(2) 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
(3) 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4) 负责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
(5) 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器材、药品等急救物资;
(6)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 3. 5 专家组
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省消防总队等单位学者、专家,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等相关机构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相关专业专家担任组长。主要职责:
(1) 负责提出控制、抢救事故的意见和建议;
(2) 提供其他有关技术咨询服务。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 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全省石油天然气储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要做好以下信息监控工作:
(1) 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
(2) 对可能引发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
(3) 对已经发生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监控和分析。
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Ⅲ级以上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Ⅲ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 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对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应视事故的发展态势和抢救需要,及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发生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Ⅲ级)时,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 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县级预案并上报到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省级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国家级及以下各级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 2 启动条件
事故等级达到Ⅲ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Ⅰ级、Ⅱ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
(2)接到市级人民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预案启动。
4. 3 响应程序
4.3.1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报告事故情况;
(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报告;
(3)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
(4)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抢救指导意见;
(5)通知有关专家、队伍、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3.2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2)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及分管省长报告信息;
(3)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4)根据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讯、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5)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解释有关质询。
4. 4 信息处理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级安全监管局接到Ⅲ级以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在安徽省的所属企业发生的Ⅲ级以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信息,应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监督管理一处、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态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事故信息。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4. 5 通讯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指挥部、当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专家、事故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畅通。
4. 6 指挥与协调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必要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1) 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 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 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 7 紧急处置
发生重特大油气泄漏事故,可能同时伴随和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储运设施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可能伴随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引起中毒事故;油气泄漏引发的重特大中毒事故,主要是硫化氢气体的泄漏所致,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社区的人员、牲畜、家禽等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针对以上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 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 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 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必须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 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7) 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4. 8 新闻报道
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的官方来源,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新闻机构派员参加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 9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 1 通讯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微波等通讯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响应通讯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讯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
省安全监管局开发和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重要信息。
5. 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1) 救援装备保障。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常用装备,中石油、中石化集团、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和各级政府根据本企业集团、本地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装备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特种装备;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 应急队伍保障。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消防和武警部队及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 交通运输保障。建立全省主要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公路、铁道、民航等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 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由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医疗卫生有关部门组织救治力量支援。
(5) 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 物资保障。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根据本地、本企业石油天然气储运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
5. 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石油天然气储运应急救援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5. 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 培训。石油天然气储运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业务培训,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演习。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中石油、中石化集团、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应急机构和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演习。
5. 5 监督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 附则
6. 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2 名词术语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在安徽省境内的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
6. 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制定解释。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缺陷时,由省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录
附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西气东输管道公司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