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气候变化研究述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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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比。目前看来,继续游离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之外显然不利于美国国家形象的改善。相形之下,第二和第三种观点成为美国必须面对的政策选择。   一般认为,国家对物质利益和相对权力的追求是国际气候协定难以达成的主要因素。然而,洛伦·卡斯(Loren R.Cass)则对上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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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目前看来,继续游离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之外显然不利于美国国家形象的改善。相形之下,第二和第三种观点成为美国必须面对的政策选择。

  一般认为,国家对物质利益和相对权力的追求是国际气候协定难以达成的主要因素。然而,洛伦·卡斯(Loren R.Cass)则对上述看法提出了质疑,指出物质利益和相对权力位置并不能够充分解释一国国内和国际气候政策的演变,规范性争论(normative debates)也是解释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卡斯在其著述中分别选取了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气候政策作为研究案例,通过对比分析他发现,除了行为体的物质利益、大国相对权力排序之间的互动等因素在塑造三国的气候政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外,国际规范性争论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内规范性争论也对三国的气候政策偏好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此同时,卡斯还提出了在一国国际和国内气候政策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两种规范性争论:一种是“谁应当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负主要责任”;另一种则是“指导全球减排的一般原则”。这些争论处于国际气候谈判的核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与美、英、德三国的国内及对外气候政策立场融为一体。一言以蔽之,只有将观念(规范)因素同物质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好地理解一国应对气候变化时的内外政策选择。卡斯的研究突破了现实主义单纯以权力、利益来解释国家对外政策的局限,有助于人们理解和预测一个国家在面对类似于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公共问题时可能做出的政策反应。

  二 关于国际气候机制的研究

  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创建有约束力的气候治理机制,使相关国家参与到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自1990年国际社会成立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INC)具体负责公约的谈判和制定工作以来,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声明、宣言、决议、协定等成果。这当中,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达成具有里程碑意义。因而,早期美国学界对国际气候机制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这一公约展开

  的。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国际项目部主任罗伯特·狄克逊(Robert K.Dixon)编辑出版的论文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执行活动试点:经验与教训》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成果。

  该书专门针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执行活动机制(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AIJ)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评价。书中选取了12个国家,既包括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包含经济转型国家作为经验案例分析对象,其研究主要涵盖了三大领域:一是就共同执行活动试点阶段对参与方和监督方所获经验的回顾、解读以及汇总;二是对上述经验数据进行甄别、归档;三是在解读和总结以上经验的基础上,就未来如何采取行动提出了规划性建议。参与撰文的作者既有政策分析人士和外交人员,也有科学家、工程师、项目开发商、律师、经济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士,他们从各自所在行业的视角对公约及共同执行活动机制进行了探讨。因此,该书对于研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内在机理极具参考价值。

  随着全球气候外交的深入发展,1997年12月,经过艰难的谈判,国际社会终于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首次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此外,议定书还引入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JI)和排放贸易(ET)等三个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在全球减排温室气体。然而,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一些发达国家不仅没有成功减排,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不降反增,这引起了一些学者对“京都机制”的质疑,有学者甚至发出“京都已死”的哀叹,戴维·维克托(David G.Victor)是悲观者之一。他在《(京都议定书)的崩溃和减缓全球变暖的斗争》一书中写道,“十年前,全球变暖政策的中心挑战只不过是促使实业家、政府官员和民众意识到气候变暖的危险,目前这种认知虽然增加了,但是应对该问题的最大障碍却变成了可行的国际合作架构的缺失。”换言之,在维克托看来,《京都议定书》不足以成为应对气候变暖问题的有效架构,其主要弊病在于“各国实际排放量和京都目标之间的差距,即政府在早期的承诺远远超过了其实际减排的能力。这种差距暴露了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根本缺陷:国际社会给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设置了毫无远见的目标和时间表。”

  维克托虽然指出了《京都议定书》的内在缺陷,但并没有全面否定《京都议定书》的贡献。例如,各国要不间断地申报本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就是京都进程的重要成果。鉴于此,维克托提出未来可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策略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重开京都协议的谈判,重新设定减排目标及俄罗斯和乌克兰等国家的分配总量,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来实现京都目标;二是任何旨在减缓全球变暖的协议都要有强有力的国际制度保障,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建立汇集和评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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