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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 基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1.1 分类。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在原油储运系..
3 基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1.1 分类。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注: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 A 。 3. 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3.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 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 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 (压气站除外) 、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