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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 区域布置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 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 油品、液化石..
4 区域布置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 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罩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 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5.2.1 、表5.2.3的规定执行。 4.0.6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 (构) 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围墙以外。
4.0.8 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 5.2.1 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 ;放空量大于1.2×104m3/h 且等于或小于4×104m3/h 时,不应小于40m 。 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3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 35kV 及以上的变 (配) 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 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 (大于或等于 35kV) 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 (栏) 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 (构) 筑物至围墙 (栏) 的间距不应小于 5m 。 5.1.8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