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LPG生产运行管理和操作标准化手册(十一)
责任编辑:icynet    浏览:100151次    时间: 2014-09-08 15:59:59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度,下井操作人员要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穿荧光警示服。(八)井下进行维修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九)民俗节日、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特殊措施进行监护和检查。第九..

分享到:
度,下井操作人员要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穿荧光警示服。

(八)井下进行维修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九)民俗节日、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特殊措施进行监护和检查。

第九条 维护管理

阀门、阀井每半年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故障处理

(一)发现故障时,能够当时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派人处理。有危险的,要疏散周围行人及车辆,并设立警戒区,及时向调度中心报告。

(二)处理漏气故障,地面至少有二人进行监护,由抢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四章  燃气管道

第十一条 燃气管道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应熟悉运行段、片内的管道走向、位置、管材、管径等内容。

第十二条 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运行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所辖区域燃气管道进行巡查,遇有工程施工等情况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未与供气单位会签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主动交涉,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已会签的要进行24小时监护,做好施工配合工作直至施工完成。每天巡查完管道要认真填报巡查记录,并注明巡查时间。

(二)燃气管道外缘两侧1.5米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应参照CJJ51-2006第三条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数值可以参考相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中对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1)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2)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安全保护区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四)一般情况下,每周向燃气管道周围单位和住户调查询问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维护管道安全的宣传。

(五)在巡查中发现管道漏气,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三条 燃气管道的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气管道泄漏检查,严禁明火试漏,应采取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应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建筑物检测。

(二)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根据管道运行时间、电化学腐蚀状况,定期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桩、井是否完好并做好维护工作,保护电位必须满足保护的最低要求。每季度应至少一次对系统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运行中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和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四)经检测后管道腐蚀严重确需更换的,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燃气公司审批后实施。

(二十一)燃气管道抢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抢修的一般规定,抢修现场的准备工作以及抢修作业的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抢修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设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第五条  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 次。应急预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三)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和职责划分;

(五)报警、通信联络方式;

(六)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七)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八)危险区的隔离;

(九)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十)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十一)现场保护;

(十二)应急救援保障;

(十三)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十四)事故应急预案终止程序;

(十五)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十六)做好对外解释工作。

第六条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  抢修现场要求

第七条 &nb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