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LPG生产运行管理和操作标准化手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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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sp;抢修人员应配备警示标识,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并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进行交通管制.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第八条 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在布置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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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抢修人员应配备警示标识,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并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进行交通管制.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八条  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在布置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

第九条  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第十条  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第十一条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对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第四章  抢修作业

第十三条  抢修人员达到事故现场后尽快了解现场情况,建立隔离区,疏散人员,控制气源、消灭火种,切断电源,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进行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及使用电话。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第十五条  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视其压力。

第十六条  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

(二)应连续监测作业点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浓度。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范围内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的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四)对钢制管道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恢复并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第十八条  铸铁管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泄漏处开挖后,宜对泄漏点采取措施进行临时封堵;

(二)当采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线内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且阻气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给阻气袋充压时,应采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且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

第十九条  当聚乙烯塑料管道发生断管、开裂、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取关闭阀门、使用封堵机或使用夹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并应采取措施保证聚乙烯塑料管熔接面处不受压力;

(二)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

(三)抢修作业中环境温度低于-5℃或大风(大于5级)天气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并应调整连接工艺。

第二十条  有动火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和抢修人员直接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检漏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应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用相应的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二)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三)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二十二条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然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

(二)进入室内后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严禁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

(三)严禁用明火查漏。应准确判断泄漏点,彻底消除隐患。当未查清泄漏点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第五章  中毒、火灾与爆炸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和保护好现场。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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