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LPG生产运行管理和操作标准化手册(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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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室内严禁吸烟,谨防火灾。(四)不得私带大功率电器在调度室内使用。第九章 调度培训和考核第四十一条 为了提高运行调度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工作质量,规范运行调度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司对从事城市燃气运行管理和操作的调度人员,按照资格认证和培训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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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严禁吸烟,谨防火灾。

(四)不得私带大功率电器在调度室内使用。

第九章  调度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为了提高运行调度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工作质量,规范运行调度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司对从事城市燃气运行管理和操作的调度人员,按照资格认证和培训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业务范围内从事城市燃气运行操作和管理的调度人员,实行调度专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或被取消调度专业资格者,不得从事燃气运行调度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运行调度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由运行管理部和人事处(组织部)负责。

第四十四条  所属单位调度人员由所属单位主管生产部门进行考核,根据所辖燃气生产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能力和技术培训,由运行管理部配合进行资格认证。

第四十五条  除资格认证培训外,在岗调度还将不定期的进行能力素质培训,并将培训结果纳入调度人员年度考核,培训内容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运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保证设备安全、平稳、长期、满负荷优化运行,减少设备对质量、安全、健康与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和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行管理部的设备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运行管理部是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公司设备的统筹管理。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三)组织制定公司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设备购置、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和方案的审批。

(五)负责督促、检查、协调各设备使用单位按年度生产维修计划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故障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资产设备的闲置、封存、启用、调拨、报废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机关车辆和办公设备管理。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设备运行中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公司采购中心负责对设备购置进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财务处负责设备购置、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费用的预算。

第八条  公司规划计划处负责设备购置计划、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计划的下达。

第九条  所属单位是设备具体管理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所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成立设备管理专业小组,由所属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所属单位相关部门、各站场设备管理员(专职或兼职)组成,配备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能有效开展工作。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体系和人员配置要及时上报公司运行管理部。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实施公司设备管理目标。

(三)和市场开发部应树立全局意识,接受公司设备统一管理和设备调动,配合公司完成各项设备管理工作。应结合本公司有关章程具体处理。

(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输气设备、工艺站场及配套设施的生产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技术档案等管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记录、设备台帐、设备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条  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指标包括:

(一)设备完好率95%以上;

(二)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98%以上;

(三)特、重大设备责任事故率年平均小于0.5‰。

第十一条  公司的设备分为重点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

(一)重点设备(A类设备): 主要包括管道、水容积大于50公斤LNG储罐、CNG储罐、水容积大于50公斤LPG储罐、锅炉、发电机、变压器、高压调压计量撬、流量计(Dn>300mm)、CNG撬车、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压缩液化石油气脱水装置、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大于1KW机泵、车辆等。

(二)主要设备(B类设备):主要包括流量计(Dn≤300mm)、中压调压计量撬、调压阀、过滤分离器、气化器、增压器、地中衡、水容积小于等于50公斤LNG储罐、水容积小于等于50公斤LPG储罐、小于等于1KW机泵、焊机、安全阀、场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等。

(三)一般设备(C类设备):其他调压计量撬、阀门(Pn≥0.4Mpa或Dn100以上)、各类配电柜、空调机等。

第十二条  设备的购置

(一)设备的购置应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做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确保重点和照顾一般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所属单位购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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