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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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表示无距离要求。3 表中未列出的工艺设施区的设备和无距离要求的设备,其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设备操作和维修时的最小距离。 5.3 陆域平面布置5.3.1 一级加注码头陆域部分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二至五级加注码头陆域部分至少应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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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无距离要求。

3  表中未列出的工艺设施区的设备和无距离要求的设备,其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设备操作和维修时的最小距离。


5.3  陆域平面布置

5.3.1  一级加注码头陆域部分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二至五级加注码头陆域部分至少应有一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条文说明】5.3.1  一级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相当于《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三级油气站场,本条参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是为了方便进入码头的车辆出入和保证在发生事故时码头内车辆能够迅速安全驶离。

5.3.2  加注码头陆域部分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当加注码头陆域内工艺设备与码头外建(构)筑的安全间距大于表4.0.9规定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条文说明】5.3.2  加注码头陆域内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可隔绝火种及防止泄漏初期的重气云团扩散,以保障站内安全。加注码头陆域内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安全性相对要好,相邻一侧可设置隔离墙,主要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墙为非实体围墙即可。加注码头陆域面向进、出口的一侧,可建非实体围墙,主要是为了进、出站内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同时,对沿岸景观起一定的美化的作用。

5.3.3  储存区宜布置在加注码头陆域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漫流的措施。

【条文说明】5.3.3  可燃液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泄漏后的可燃液体易流向地势较低处,使事故范围扩大,可能会酿成更大的事故,因此,宜将储存区布置在加注码头陆域地势较低处。

5.3.4  加注码头陆域内道路和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加注码头宜设环形消防车道,二至五级加注码头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长x宽不宜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其长x宽不宜小于18mx18m

2  消防车道与储存区防火堤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与加注码头工艺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  加注码头陆域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罐车及消防车的单车车道或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4  加注码头陆域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罐车及消防车行驶道路的交叉口或弯道的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其他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罐车及消防车行驶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5  站内道路边缘与围墙(栏)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6  加注码头作业区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条文说明】5.3.4  本条对加注码头内的消防通道及道路提出的要求。

1    一级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相当于《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三级油气站场,其储罐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其周围设置环形道路,便于消防车辆及人员从不同的方向迅速接近事故现场,并有利于现场车辆的调度。二至五级加注码头由于规模较小,占地面积较小,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回车场的面积应根据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以及该种型号车辆的回转轨迹的最小内缘半径要求来确定,15mX15m的回车场面积是目前消防车型中最起码的要求,目前消防车辆趋于大型化、重型化,18mX18m的回车场面积是重型消防车的基本要求。

5  本款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15,规定道路与围墙的距离,是为了满足消防车辆的通道要求。

6  高温状况下,沥青容易液化,且属于易燃材料,所以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不能使用。

5.4  头平面布置

5.4.1  码头平面布置应深入分析并合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利用岸线与水陆域资源。

【条文说明】5.4.1  本条是对码头选址的原则性要求。国内岸线、航道自然条件相差较大,码头平面布置时应针对各自特点。合理、有效利用资源。

5.4.2  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深线布置,并应考虑码头建成后对航道通航、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和相邻泊位的影响等。

【条文说明】5.4.2  利用天然水深可降低疏浚投资和运营期维护费用,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布置可以提供较好的作业水域。

5.4.3  码头的平面布置应统筹考虑到港的各类船舶航行、调头、靠离泊、装卸作业、防台风等要求,适应受注船频繁进出港和快速加注的要求。

5.4.4  采用装卸臂对受注船进行加注时允许波高不宜超过表5.4.4的数值。

表5.4.4  船舶加注作业的允许波高        

船舶吨级

允许波高(m)

DWT(t)

GT(t)

顺浪H4%

横浪H4%

3000

5000

0.6

0.6

3000DWT15000

5000GT30000

1.0

0.8

15000DWT40000

≥30000

1.2

1.0

注:1  划分船舶吨级时,货物滚装船采用DWT,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船采用GT;

2  船舶纵轴线与波向线夹角小于45°为顺浪,大于等于45°为横浪;

3  H4%为波列累计频率4%的波高;

4  表中所列波高的允许平均周期T:DWT≤20000t、GT≤50000t时,T≤6s;DWT〉20000t、GT〉50000t时,T≤8s。

【条文说明】5.4.4  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是通过加注臂或软管给液化天然气受注船加气的,其加注作业过程与普通油气码头采用装卸臂进行装卸作业类似,因此,本规范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中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给出液化天然气受注船进行加注时的允许波高。

5.4.5  采用软管对受注船进行加注时的允许波高可以在表5.4.4的基础上适当加大。

5.4.6  受注船进行加注时的允许风力等级不宜超过6级。

5.4.7  码头设计船型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计船型应根据受注船的现有船型和未来船型发展趋势,并考虑港口及主航道的现状及规划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  设计船型的具体尺度应通过分析论证确定,对于河港加注码头,也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中相应吨级的设计船型尺度确定,对于停靠海船的加注码头,海船的设计船型尺度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附录A确定;

5.4.8  码头的泊位数应根据码头年作业量、泊位性质和船型等因素按下式计算:

N=Q/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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